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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

  • 属香港居民并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或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即在香港智能身份证出生日期下印有“A”(香港居留权)、“R”(香港入境权)或“U”(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有关香港智能身份证上的符号释义,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 ( 网址 : http://www.immd.gov.hk ) 。持单程证从中国大陆来港定居的人士亦可申请。(递交申请表 (SFAA 192)时,须夹附单程证副本及香港智能身份证副本);
  • 已获录取修读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并在开课前以按月等额形式支付学费;以及
  • 在递交申请和申领发还费用时,年龄介乎18至65岁。

* 学位持有人从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可申请持续进修基金。学位持有人须在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或以后及在开课前递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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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发还款项课程

报读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认可的持续教育和培训课程,才符合申请资格。有关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的资料,可向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本办事处)或各注册办学机构查阅,以及浏览以下网址 : http://www.sfaa.gov.hk/cef/cnl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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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 每名申请人一生只可获批准开立持续进修基金户口一次。申请人的申请如已获得初步批准,如再报读其他可获发还款项课程,亦不需再递交第二份申请表。然而,申领期限将维持不变。自动撤回申请的人士,日后不得再递交开户申请。
  • 如开户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最多可申领发还款项四次,但无论如何必须在本办事处批准申请的日期起计四年内提出。每次申领可包括多于一个的可获发还款项课程。上限10,000港元的资助是以申请人个人为单位。
  • 申请人在申领发还费用时,必须从未就同一项课程、学习单元或学分获其他公帑或公帑资助计划提供资助,例如︰报读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课程、根据专上学生资助计划获学生资助办事处提供助学金或贷款等。

由于公帑资助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由学生资助办事处管理)不属津贴贷款,如所申领的贷款用以支付持续进修基金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的学费,而申请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请准则,则仍符合资格获发还有关费用。

然而,持续进修基金发还的款项会先用作偿还申请人向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借贷用以支付同一课程学费的贷款。扣除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还款后,如仍有余额,有关的款项将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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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发还费用

  • 已支付的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的学费,以及指定的语文基准试考试费用,均可获发还。申请人必须在其申领期限届满前成功修毕课程后及在指定的基准试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后(适用于修读语文课程的申请人),才可申领发还款项。惟该基准试的考试日期必须在所申领发还款项课程的开课日期之后。任何其他费用,如逾期罚款及更改课程的费用等,均不会获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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