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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7年12月1日起,每名申請人的申領期限由2年延長至4年;而申領發還款項的次數由2次增加至4次。申領金額的上限則維持不變。
本處已分批發信通知個別尚未申領上限$10,000港元的申請人有關安排。獲延長申領期限的申請人應收到以下其中一份由本處發出的文件。
| 回條* |
下載 |
| 適用於申領期限已屆滿而尚未申領上限$10,000港元的申請人 |
| 信件B |
下載 |
| 適用於申領期限仍未屆滿及尚未申領上限$10,000港元的申請人 |
* 申領期限已屆滿而尚未申領上限$10,000港元的申請人應在收到本處發給個別申請人的信件後,才將填妥的回條交回本處。
如申請人至現時仍未收到有關信件,請與本處聯絡(傳真至21529898或21529899,或電郵至cef@sfaa.gov.hk)要求補發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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