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訂申領語文課程學費的要求


從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開始,基金申領人可以同一個基準試申領發還多於一個語文課程的學費。惟有關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必須在所申領發還款項課程的開課日期之後。其餘的申領條件,包括在指定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的要求及每筆基準試考試費用只限申領一次等將維持不變。

有關新規定將適用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或之後基金辦事處所收到的申領申請(收到申領申請日期將依據基金辦事處收件日期訂定)。

如有查詢,請致電基金24小時熱線 3142 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