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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發還款項程序
- 每位申請獲批的人士會收到一份『發還款項申領表』(SFAA 193)。申請人成功修畢課程後,須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四年內遞交申領表
,辦理申領發還款項的手續。
- 只有列於「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上的課程,才可申領發還款項。
- 申領發還學費的人士須把填妥並已獲院校 / 辦學機構蓋印的申領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副本(即學費收據、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及載有申領人的姓名、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 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或月結單)遞交至本辦事處。
- 「成功修畢」*課程是指申領人必須已出席不少於課程總上課時數的百分之七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出席要求(以較高者為準),並在所有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批核的課程評核方法(包括任何已獲批核計算整體成績比重的考試及功課要求)中取得整體分數的百分之五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評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較高者為準)。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可包括修業證書、由院校
/ 辦學機構發出的信件或成績單等,證明申領人已通過有關的課程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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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領人報讀的課程是由本地機構與海外大學合辦,申領人於申領發還款項時必須遞交由本地代理機構發出的成功修畢課程證明或證明信件。
- 修讀語文課程(除中文外)的申領人,另需於四年期限屆滿前在指定的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才符合申領發還款項的資格。
申領人必須於開課後並在申領期限屆滿前參加基準試。申領人可以同一個基準試申領發還多於一個語文課程。惟該基準試的考試日期必須在所申領發還款項課程的開課日期之後。有關語文課程指定的基準試和程度,可瀏覽以下網址:http://www.sfaa.gov.hk/cef/cncourseinfo.htm。
- 申領人可申領發還語文基準試考試費用,但必須隨相關的語文課程的學費一同申領。修讀語文課程(除中文外)的申領人,另需填妥『申領發還基準試考試費用』表格(SFAA
205)及夾附在指定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的程度的證明文件副本和基準試考試費用收據副本,才可申領發還學費及基準試的考試費用。申領人不可獨立申領基準試的考試費用。
- 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不會接受未有填寫在『發還款項申領表』上任何後加課程的申領。
- 所有已遞交的證明文件概不退還。申領人應自備副本,以作參考。
- 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將可能導致申領被拒。
- 發還的款項會直接存入申領人指定接收款項的儲蓄/往來帳戶。同時,申領人於該帳戶所使用的姓名必須與申領人香港智能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相同。信用卡帳戶、定期存款帳戶或外幣存款帳戶均不適用於此項轉帳。
- 如申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足夠及妥當,在一般情況下,本辦事處可在收到『發還款項申領表』後六星期內發放有關款項。
如資料不齊或不正確,本辦事處會要求申領人作出解釋或提供補充資料,審批申領的時間會因而較長。此外,如發還的款項需用作償還免入息審查貸款,審批申領的時間便會較長。
- 每名申請人可在持續進修基金開戶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四年內申領發還款項四次,但總金額不得多於10,000港元。
當申請人已遞交申領表格四次,無論有關申領是否獲批核發還款項,或當上限款額10,000港元已全數支取後或在申請獲得批准的日期起計四年期限屆滿時,申請人的持續進修基金戶口內即使仍有結餘,本辦事處亦會立即取消申請人的戶口。申請人日後亦不可再遞交開戶申請。
*勞工及福利局就持續進修基金(基金)發還款項的申領資格,已作出下列重要的更改:
(一) 基金申領人必須成功修畢整個課程才符合申領資格。如基金申領人只修畢課程內一個或部份單元,而該個或部份單元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則基金申領人並不符合申領資格。
(二) 基金申領人必須在所有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批核的課程評核方法(包括任何已獲批核計算整體成績比重的考試及功課要求)中取得整體分數的百分之五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
評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較高者為準)才符合申領資格。
(三) 基金申領人必須已出席不少於課程總上課時數的百分之七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出席要求(以較高者為準)才符合申領資格。
雖然當局已將有關改動通知所有開辦基金課程的院校/辦學機構,並要求他們將有關訊息通知基金申領人,本辦事處仍希望再一次提醒基金申領人有關變動。
同時,請留意如以上的基金發還款項申領資格與載於本辦事處網頁內院校 / 辦學機構就個別課程訂定的申領資格有所不同,則本辦事處將會以兩者中要求較高的申領資格作為審核有關發還款項申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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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發還款項申領表程序一覽
| 1) |
你是否已成功修畢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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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你是否已填妥申領表甲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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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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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編號、香港智能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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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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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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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你是否已填妥申領表乙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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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 / 辦學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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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進修基金院校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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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進修基金課程名稱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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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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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課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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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已付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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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第一期學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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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你是否已將申領表交予院校 /
辦學機構並於申領表乙部獲得院校 / 辦學機構的蓋印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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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你擬就多於一個課程申領發還款項,請填妥課程乙/丙/丁部份。 |
| ** |
如你擬在同一次申領中就多於四個課程申領發還款項,請向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索取多一份
「發還款項申領表」[SFAA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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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你是否已細閱及簽署丙部的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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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你是否已夾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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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你的姓名、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 / 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 /
月結單的副本 ( 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必須與香港智能身分證上的姓名完全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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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收據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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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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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報讀的課程是由本地機構與海外大學合辦,請遞交由本地代理機構發出的成功修畢課程證明或證明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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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你修讀的是語文課程(除中文外) |
| 7) |
你是否在指定的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 |
| 8) |
你是否已填妥及簽署「申領發還基準試考試費用」表格[SFAA
205]?(如有需要,請向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索取有關表格) |
| 9) |
你是否已夾附在指定的基準試中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的證明文件副本? |
| 10) |
你是否已夾附基準試考試費的收據副本? |
| 11) |
把填妥及已簽署的表格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郵寄至本辦事處(地址:新界葵涌興芳路166-174號葵興政府合署9樓916室)或放入設於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的收集箱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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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補領申領發還款項表格(SFAA193/205)?
發還款項申領表(SFAA193)和申領發還基準試考試費用表格(SFAA205) 衹會隨申請批核通知書一併寄給已獲批准的申請人,故申請人不可自行在網上下載。如申請人遺失了上述申領表格,
可親臨或來信本處,或致電熱線服務中心3142 2277 (由「1823電話中心」職員接聽)或以電郵形式(電郵地址 :
cef@sfaa.gov.hk)向本處補領。請提供申請人的英文全名、香港智能身份證號碼或申請編號,以便本處核實資料。如資料正確,
本處會將申領表格以郵寄方式補發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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