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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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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什么是入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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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庭成员是受雇人士,可提供以下任何一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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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财政年度由税务局发出的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副本(IRC6401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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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雇员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副本(IR56B表格)/由雇主填报有关其雇员行将停止受雇的通知书(IR56F表格)∕公务员薪酬表格(IR56C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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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粮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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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薪金自动转账的银行存摺影印本(请用萤光笔标示并注明所有薪金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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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粮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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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于申请书由雇主填报的2011-12年度雇员薪酬表(FASP/4(2012)表格)
如家庭成员是经营业务者,可提供以下文件∶
如家庭成员是自雇人士或临时工人,可提供以下文件∶
- 支付薪酬给雇员以外人士的通知书(IR56M表格)
- 如没有任何收入证明,可自行以书面详列各项收入或自行拟备损益表(可参考申请指引附录(五)的样本
如申请人在2012/13学年(包括在2012年暑假)已把从与课程毕业资格有关的实习训练而获得的收入申报于申请书第柒部,可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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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爸爸是的士司机,那部的士是向车行租赁的,并没有雇主,该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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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爸爸没有雇主,他属于自雇人士或从事自由行业。他须向本处递交2011-12年度的经营损益表。如他不能提供由执业会计师核实的损益表,请他自行拟备一份损益表(请参考申请指引附录(五)的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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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在去年有全职工作,是否需要填报入息及递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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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请你在表格G / 表格D的第七表、表格S的第拾壹部或表格SD的第拾叁部说明你在2012/13学年成为全日制学生后,是否仍会收取该份全职收入。假如你在2012/13学年成为全日制学生后仍会收取该份收入,本处在计算你的资助额时,将考虑你在上个财政年度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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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的家庭在过去一年领取综援,我该如何填写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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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未婚,而你的家庭成员在过去一年接受社会福利署的综援,你须于申请书第陆部第359至365方格内及于第一表G项填报有关家庭成员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所获得的援助金额。你亦须于第一表H项填报有关家庭成员是否正接受综援。此外,请你提供「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惠人医疗费用豁免证明书」及「申请获准通知书」作为证明文件。有关的援助金额只供参考,本处将不会把援助金计算为你家庭收入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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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的父母在1.4.2012后开始领取综援,我是否须要填报他们在2011-12年度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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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仍须填报他们在2011-12年度的全年收入及提供有关的入息证明。但是,
你亦须同时附上由社会福利署发出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受惠人医疗费用豁免证明书」及「申请获准通知书」副本,以证明他们正在领取这项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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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我的父母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他们已分开十多年。我现与爸爸同住,与妈妈则甚少联络,并不知道她的入息,该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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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的父或母并非与你同住(你入住宿舍∕租住其他单位的情况除外),你须在表格G / 表格D的第七表加以说明。如可提供有关家庭状况的证明文件副本,请一并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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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正领取社会福利署发放的伤残津贴,是否需要提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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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会考虑对领取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资助。请填写有关资料并附上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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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的姊姊曾经转过几份工,我该怎样填写她的入息及雇主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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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的姊姊未婚并与你及∕或你父母同住,请你在申请书填上她现时或最后雇主的资料。至于收入一栏,你须在表格G / 表格D第一表乙组填报她于2011-12年度的工作收入总额,并另纸详列她在不同工作下的收入。请附上问题(1)所列举的入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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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2011-12年度我父亲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作出了供款,我是否须要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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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须要。你在填报家庭成员的收入时不须包括他/她在强积金计划下所作出的供款。如你提供的入息证明文件没有显示他/她就强积金计划下所作出的供款数目,你可附上其强积金周年供款结算书以便本处作出相关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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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的父母已离婚,我是否须要填报父亲∕母亲在2011-12年度向我家庭提供的赡养费∕补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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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若你的父母已离婚,你须要填报父亲∕母亲在2011-12年度向你家庭提供的赡养费∕补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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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的父亲自行经营业务,应递交什么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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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家庭成员自行经营业务,请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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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
| (b) |
由执业会计师核实的经营损益表及该公司截至31.3.2012的资产负债表,以显示该公司的收入及资产净值。假如该公司并非以3月31日作为结算日,你可递交截至早于31.3.2012的资产负债表; |
| (c) |
一般来说,本处会接受经由执业会计师核实的经营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若没有该类证明文件,你亦可自行拟备经营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请参考申请指引附录(五)及(六)样本。如你因任何理由未能提供上述文件,请在申请书第七表加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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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我同住的兄弟姊妹于2011/12学年获得研究生助学金或曾参加与课程毕业资格有关的实习训练而获得的收入,我是否需要填报及递交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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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同住的兄弟姊妹于2011/12学年获得研究生助学金(studentship)#或由院校聘任所获得的收入与各项津贴或因参加与课程毕业资格有关的实习训练而获得收入,都应填报于申请表的第一表乙组,以及递交相关的证明文件。此外,请在第七表注明有关家庭成员在2012/13学年是否仍已∕将获得该收入。你兄弟姊妹可提交聘请信或合约副本或院校的书面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等。
#Studentship includes Postgraduate / Research Studentship, Graduate / Research / Student Research / Teaching / Instructional Assistantship, Demonstratorship; any award / income derived from appointments as Teaching Assistant, Student Assistant, Research Assistant, Research Fellow, Graduate Assistant, Demonstrator, Instructor, Student Research Assistant; income derived from teaching company associate scheme; and income received from any form of scheme run by the institution exclusively or in collaboration with other par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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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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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我妈妈与外婆有一联名帐户,该如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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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你父亲或母亲与其他家庭成员或人士共同拥有联名帐户,你须在表格G / 表格D的第四表E项成员编号一栏清楚注明有关帐户是与何人共同持有,并填上该帐户截至31.3.2012的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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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我在搬家时遗失了部份银行存款的月结单,该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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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提供银行月结单让本处审核其申请。若你遗失有关文件,你须立即向银行申请补领,并尽快交回本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须夹附所有港币或外币的储蓄/定期/支票/零存整付/综合理财户口等证明文件的影印本。影印本必须显示帐户持有人的姓名及帐户号码,以及由1.4.2011至31.3.2012的所有提存记录。在递交申请书时,你必须在下列各类存款及∕或提款旁加以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a) 100,000元或以上的金额(可能是定期存款);(b) 并非整数的金额(可能是定期存款或股票的利息);(c) 定期存入帐户的款项及支票(可能是兼职收入或亲友给予的补助款∕汇款)。请勿将两个帐户影印在同一张纸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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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我的父母拥有一个私人物业。我须要把有关资料填写在申请书第四表资产一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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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必须于第四表填报包括第一所(不论是租用或自置)由你及你父母自住的楼宇资料。然而,你不用填报其截至2012年3月31日的市值。如你的家庭拥有第二所物业,你须把该物业的市值填报在第四表A项内。
根据申请指引第二部份第3.5.8段所述,除第一所自住楼宇外,申请人须就其拥有的其他物业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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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约、楼契、地契等,以证明有关物业的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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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文件(如适用),显示截至31.3.2012尚未偿还的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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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业由1.4.2011至31.3.2012期间的任何一张差饷单。若无差饷单,请于申请书第七表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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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家庭成员占权益少于100%,请提供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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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我爸爸的货车在1.4.2012后变卖了,我是否仍要在资产一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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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截至31.3.2012拥有的资产均须在表格G / 表格D填报。但你可在表格G / 表格D的第七表、表格S的第拾壹部或表格SD的第拾叁部加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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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我父母亲所拥有的土地是十多年前由祖父传下来的,不知现时的市值。我该怎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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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透过银行或地产公司获得一个市价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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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我的父母已离婚,法庭把我的抚养权判给我的父亲,但现时我与母亲同住。我该怎样填写他们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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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表格S第拾壹部或表格SD第拾叁部详细说明你们之间的关系及你是否由你父母供养。本处会按个别情况决定如何评核你的家庭收入及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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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我是否要填报我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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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如你未婚,你只须在表格G / 表格D填报你本人及你父母的资产。假如你已婚,你则须在表格G / 表格D填报你本人及你配偶的资产。但若你兄弟姊妹 / 祖父母或其他人士代你及∕或你父母管理资产,有关资产亦须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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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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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我已婚,但我与太太仍与父母同住,我该如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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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已婚的申请人只须填报其配偶及子女的资料。配偶的入息应申报于表格G / 表格D第一表甲组栏内,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资产则应按类别填写于表格G / 表格D第四表A至H项内。但如有其他人给予你补助款或援助金,应填写于表格G / 表格D第一表E项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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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我与哥哥及嫂嫂同住,我是否需要填报父母的资料?我又该怎样填报哥哥及嫂嫂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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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并非与父母同住,请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表格S第拾壹部或表格SD第拾叁部说明。除非你不是由你父母供养,否则你仍须在表格G / 表格D第一表详细填报你父母的资料。至于你哥哥及嫂嫂的资料,应填写在表格G / 表格D第三表「其他家庭成员」一栏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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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我的祖父住在安老院,但全部费用由我父母支付,我该如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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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1.4.2011至31.3.2012入住安老院而全部费用由你父母支付,请把他们的资料填写在表格G / 表格D第一表丁组内及附上所有于2011-12财政年度缴付的安老院院费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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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我的姐姐及姐夫与我们一家同住,他们是否我们的家庭成员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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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只有申请人、申请人父母以及与他们同住而未婚的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会被视为家庭成员,其他亲属均属「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你应填写你姐姐及姐夫的资料在表格G / 表格D第三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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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我的妈妈及其他兄弟姊妹仍在内地居住,我该怎样填写他们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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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把他们的资料填写在表格G / 表格D第三表内。但假如你的父母只因工作关系而在外地居住,你仍须在表格G / 表格D第一及第四表填报他们的收入及资产等资料,并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说明他们的工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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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我的父母已移居外地,我该怎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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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表格S第拾壹部或表格SD第拾叁部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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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何时及透过哪种方式(例如投资移民、与亲人团聚等)移居到哪个国家,他们是否仍有物业∕资产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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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何时返回香港(若适用)及在香港如何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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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亲友有否对你提供任何经济援助。
请说明你现时及在1.4.2011至31.3.2012期间所获得的补助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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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如在外地求学的未婚兄弟姊妹在2012年1月返回香港并在2012年2月开始就业,我该如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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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的兄弟姊妹于31.3.2012或之前回港,其个人资料及其在1.4.2011至31.3.2012期间的收入必须在第一表乙组内填报。此外,你亦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你兄弟姊妹在外地求学的实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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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我未婚但并非与父母同住(例如:我入住宿舍 / 租住其他单位),而我的未婚兄弟姐妹则与父母同住。我应怎样填写与父母同住的未婚兄弟姐妹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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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把与父母同住的未婚兄弟姐妹的资料填报在表格G∕表格D第一表「家庭成员」一栏的乙组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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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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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我现时住在宿舍,间中才回家一次,住址一栏该如何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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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方便与本处联络,你可在住址一栏填报宿舍地址。但请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表格S第拾壹部或表格SD第拾叁部「申请人附加资料」一栏填报你父母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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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我已递交申请书,但我在10月刚转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另一院校就读经本地评审课程的一年级,我是否须要重新递交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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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递交申请书后,如就读课程资料有任何变更,应填写表格FASP/C/1B (有关表格亦可在本处及你就读院校索取)通知本处。本处会即时更改你的档案资料,你无须重新填写另一份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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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我已婚,但我仍要供养我的父母,我是否须要填写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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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已婚∕分居∕离婚∕丧偶及仍须供养父母,可将详情(例如每月须支付的补助款)填写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内,以便本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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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我已收到「申请结果通知书」,但我的父亲刚刚受了伤,在接着的多个月可能无法工作,我是否可提出复核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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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申请人应在「申请结果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3星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不过,假如在限期过后,你的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你所获得的经济支持,你可连同证明文件,提出复核申请。但必须在以下限期内向本处要求复核所获得的资助额:
在申请结果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算的3星期内;或
在31.3.2013或之前,两者以较后日期为准。
申请人应于递交复核申请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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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我父亲要照顾我仍在内地居住的母亲和兄弟姊妹,我该怎样填写他们的资料?他们可否被视为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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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把他们的资料填写在表格G / 表格D第三表。若非香港居民,有关成员不会被视为家庭成员。但假如你的父∕母要照顾居于内地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员,你可以将有关详情(例如你父亲每月滙给在内地居住的母亲及兄弟姊妹的滙款金额、内地母亲及兄弟姊妹的年纪及工作情况等)填写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本处将按个别情况考虑可否给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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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我父亲在内地工作,不在香港,我该怎样填写表格G第16页、表格D第20页、表格S第10页或表格SD第1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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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把申请书寄给父亲签署,否则,你的申请书将不获接纳。但假如你因特殊理由(例如你和父母关系恶劣,或你父母已离婚)而无法找到父母亲自签署申请表,你应在表格G / 表格D第七表、表格S第拾壹部或表格SD第拾叁部详细解释。本处将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接纳你的解释。假如你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本处或许会将申请书退回给你,让你补回签署后再次递交。这样将会延误本处处理你的申请。
请紧记,你不可代父母签署,因为这将构成伪造文件的罪行,不单会被取消申请资格,一经定罪,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更可被判入狱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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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若我的家庭成员人数在2012年3月31日后有所改变,是否需要通知学生资助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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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表格G∕表格D第一表内家庭成员人数在2012年3月31日后有所改变(例如同住未婚兄弟姊妹迁出∕结婚或家庭成员去世),申请人须在表格G∕表格D第七表、表格S第拾壹部或表格SD第拾叁部内申报有关情况,并附上有关文件。假使有关家庭成员人数的改变是在递交申请书后才发生,申请人需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处及附上有关文件。本处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可否给予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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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我正领取社会福利署发放的综援。我若接受本处的资助,则不会被纳入综援计划之内。如果我在停止发放综援与未获本处发放资助期间遇有经济困难,该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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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自资专上课程并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下的资助。如果你在停止发放综援与未获本处发放资助期间遇有经济困难,可以与有关的社会福利署社会保障办事处职员联络,寻求协助。在特别安排下,有需要的申请人可以「贷款」方式继续获发综援以维持生活,但并不包括专上课程的学费。换言之,申请人须于收到本处发放的资助款项时,立即退还在该段期间获发的综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