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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
(适用于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及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不包括的学生)
免责声明/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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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财委会)于2000年6月23日所作之决定,学生资助办事处监督(以下简称「本处监督」)负责建立、编制和备存一份「合资格课程提供者及课程名单」。该名单显示「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所涵盖之课程提供者/课程。名单上大部份的课程提供者/课程都是基于课程提供者的身份(例如香港公开大学和香港树仁大学)或经法例注册的课程[例如《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而收录和涵盖于名单内。只有小部份名单上之课程提供者/课程须由本处监督根据财委会所订定的准则 [ 详情载于FCR(2000-01)39] 来审定其资格,以决定他们应否包纳于名单内。请注意有关的评审准则并不涉及课程提供者/课程的质素,所以即使有关课程提供者/课程出现在名单上,亦不代表其质素已被审定。
在报读课程时,为保障你的利益,你应小心选择合适之课程提供者/课程。免入息审查贷款一经批核及发放,你便有责任全数偿还该笔贷款及其累积利息。在任何情况下,你亦应履行有关之责任。这些情况包括(但并不限于):发生任何与教学质素有关之纠纷/终止学业/退学/暂时停学或休学/或基于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学业,或由于任何原因院校未能提供你所报读的课程。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特区政府」)可就你在「持续进修基金」下修读可获发还款项课程(以下简称「持续进修基金」课程)而获发还的款项,用作偿还特区政府根据「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所订的条款而借给你的任何贷款。而有关的「持续进修基金」课程须为你获批出免入息审查贷款所涵盖的课程/科目。
目的
政府现已扩展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以下简称「贷款计划」),提供贷款予未符合资格申请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及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学生,协助他们应付学费支出。
若你符合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请按此处参阅有关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详情。
若你符合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请按此处参阅有关专上学生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详情。
利息及行政费
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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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一○/一一学年,若你是
- 香港公开大学学生;
- 香港树仁大学学生;
- 修读政府资助院校 (包括其辖下专业进修学院) 开办的政府资助兼读课程或其自资开办及颁发学术名誉、或培训或发展的专上教育程度课程的学生;
- 修读毅进计划课程的学生;
- 修读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注册的课程和获豁免注册的课程的学生;
- 修读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第13(a)条注册的学校或根据该条例第9(1)条获豁免注册的学校所开办的专上课程、成人教育课程,以及持续进修和专业教育课程的学生;
- 修读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专上学院所开办的课程的学生;
- 修读由法定组织提供或资助的培训或发展课程的学生;以及
- 修读其他机构开办并经本处监督根据有关准则[有关准则,请按右边括号内的(采用准则)]核准的持续专业教育课程的学生。(采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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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或获准逗留香港而并不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 ,或在课程开始前,你或你的家庭已连续在香港居住满三年。这并不包括持有香港学生签证的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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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计划所包括的合资格课程提供者及课程名单。 |
(上述名单只供参考之用,本处监督保留更改或删除名单内资料之权利,而不作事前通知。)
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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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申请「贷款计划」,你应填妥申请表格(SFAA141)
或(SFAA141C)及有关贷款文件。申请表格可于本处、你所就读院校的学生事务处及/或校务处(如适用)及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索取。你亦可于本处网页下载申请表格。请注意,你必须递交承诺书 (SFAA 142) 及弥偿契据 (SFAA 143) 的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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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依照下列方法递交你的申请: |
| a. |
于办公时间内,亲身交到本处; 或 |
| b. |
填妥授权书,授权他人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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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须于截止申请日期前,把填妥的申请表格及下列有关证明文件交回本处。假如你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备,本处可拒绝接受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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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的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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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本人、你的弥偿人及见证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持证人须各自在其身份证的影印本正面签署,以核证其为真确影印本,影印本上的签名须与承诺书及弥偿契据上的签名相同。 每张身份证须分别用底面空白的A4白纸影印。利用电脑扫描的复印本、图文传真机的复印本、经放大或缩小的身份证复印本、身份证影印本的复印本、不清晰或不完整的身份证复印本概不接纳。如你/你的弥偿人/见证人在香港身份证影印本上加上「副本」字眼, 该字眼应加在横跨整个身份证的影像上,所有身份证影印本需清晰显示及不会遮盖持证人的中文(如适用)和英文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及持证人居留身份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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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学生证影印本及/或院校取录通知书影印本(只适用于新生)。如果你的学生证上并无列出你于二○一○/一一学年就读的课程名称,你须递交其他文件以兹证明。你亦应携同你的学生证及/或院校取录通知书正本,以兹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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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你已缴付学费,请提交学费收据正本。电脑打印机列印的学费收据须经由院校盖章确认。申请人亦可选择提供银行单据正本以证明已缴付学费的交易详情。有关的学费收据或银行单据必须列明缴费日期、学费金额、收帐院校名称、学生姓名/编号、就读课程名称及就读学年/学期。否则,申请人须提交其他载有上述资料的证明文件或有院校盖章确认已收取学费的学费收据或银行单据;
(ii)
如你尚未缴付学费,请提交缴付学费通知书的正本及副本或就读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如适用)发出的缴费时间表并清楚列明你应缴学费的金额及缴款到期日;
(iii) 如有关贷款申请涉及已缴学费及未缴学费,你便须提交上述两点所列出的适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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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以外币缴付学费,你必须提交银行兑换收据正本,收据上须显示有关的港币兑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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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及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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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及签署的弥偿契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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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香港最近三个月的住址证明文件正本。有关载有你地址的证明文件,必须由特区政府政策局/部门、公用事务组织/机构或商业机构等所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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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弥偿人的受雇及收入证明文件、住址证明文件及工作地址/雇主公司地址证明文件[备注: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SFAA
140C)第5.8(四)至(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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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是受雇人士,在本处要求下,能提供你的雇主公司地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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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付行政费的银行收据/自动柜员机通知书正本[备注: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SFAA 140C)第5.5(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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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已缴付全数或部份学费,你必须提交你的银行帐户存摺或银行月结单(载有你的姓名及帐户编号该页)的影印本,以便本处将你已缴付的全数或部份学费直接发放予你的银行帐户。
[备注:本处将保留要求你补交上述文件的权利〔如有需要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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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须就你的贷款申请提供合资格的弥偿人。弥偿人须为香港居民,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年龄为二十一岁或以上;在香港有固定收入的职业及经济状况良好;能提供现时在香港的受雇及收入证明文件;能提供其在香港最近三个月的住址证明文件正本;能提供其在香港的工作地址/雇主公司地址证明文件;及在本处监督的要求下,能提供有关其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
[备注:有关合资格的弥偿人所须具备之条件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SFAA 140C)第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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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须就你的贷款申请提供合资格的见证人。见证人须为香港居民,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年龄为十八岁或以上。
[备注:有关合资格的见证人所须具备之条件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SFAA 140C)第5.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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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的最高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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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一○/一一学年,你从「贷款计划」取得的最高贷款额相等于你在该学年应缴学费的总数,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多于12个月的应缴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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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课程的贷款额及条款详列如下: |
| 课程种类 |
最高贷款额及条款 |
(一) 常规课程 (不包括在十二个月内缴付多于两期学费的深造(研究式)课程) |
你申请的贷款额必须相等于或不多于任何一个学期或任何学期组合的学费总数。 |
(二) 学分制的课程 (根据所修读学分或学科单元而计算学费) |
你申请的贷款额必须相等于或不多于你递交申请表时所选修学分或学科单元的学费总数;
假如你在递交申请后,因增修学分或学科而须缴交额外学费,并希望申请贷款以缴付此笔额外学费,则不论原先的贷款申请是否已获批核,你必须为额外增加的学费递交另一份申请; 以及
假如你在递交申请后,因减修学分或学科而须缴付较已批核的贷款额为低的学费,你必须于原来贷款发放日的最少十个工作天前以书面通知本处更正贷款额,否则你须归还多付的贷款予本处。如本处未有收到你任何更改的通知,该笔贷款的利息将会由发放日起即时开始计算。
除非你能提供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如适用)发出的文件,证明你于本学年全年所修读的学分/学科单元的数目,否则你必须为每个学期递交个别申请。 |
(三) 深造(研究式)课程 (哲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
| (i) |
于该学年中,全年学费分成两期或以上的期数缴付;或 |
| (ii) |
以后各期的学费尚待通知; 或 |
| (iii) |
每个学期的学费并不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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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提供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如适用)发出的文件,证明你于本学年全年应修读多少个学期,否则你必须为每期学费递交个别的申请; 以及
你申请的贷款额必须相等于或不多于该期应缴学费的总数。 |
| (四) 夏季课程 |
假如你较早前递交的申请并未包括夏季课程,你必须递交个别的申请;以及
你申请的贷款额必须相等于或不多于你递交申请时所选修科目的全数学费。 |
| (五) 同一申请内所包括的任何学期/学科的组合 |
你申请的款额必须相等于或不多于任何一个学期/学科或任何学期/学科组合的学费全数。 |
| (六) 任何未能归纳于上述类别的课程 |
你必须为每个学期递交个别的申请; 以及你申请的贷款额必须相等于或不多于该学期的学费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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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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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所需文件齐备,而所填报的资料亦完备,而你所修读的课程已被包纳于本处的「合资格课程提供者及课程名单」内,本处通常可在接纳你的申请起计算三星期内将申请结果以邮寄方式通知你。假如你于本处接纳你申请的三个星期后仍未收到「贷款批核通知书」,你应立即与本处联络。请注意,「贷款批核通知书」已包纳你所申请并批核的所有贷款期数,请你保留该通知书并于本处领取贷款支票时出示该通知书。本处不会按每期贷款再另行个别寄发通知书给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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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填报的资料不齐备或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本处会要求你解释或提供补充资料,所需审批时间会较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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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贷款申请涉及破产人士,「个人自愿安排」债务人,以及「合资格课程提供者及课程名单」暂未涵盖的课程,本处监督将就每个个案酌情考虑。在这些情况下,这些申请的处理时间会较长。 |
免入息审查贷款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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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批核你的申请后,在通常情况下,会于批核日起计算五星期内采用下列方法发放第一期贷款予你(只适用于申请以港币发放贷款): |
| 学费缴付情况 |
贷款发放方法 |
| (一)你已缴付申请所涵盖的部份或全部学费。 |
- 本处会把相等于已缴付学费的贷款,直接存入你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及/或
- 本处会把相等于未缴付学费的贷款,分期发出支票予你{抬头人为你所就读的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适用于修读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注册或豁免注册的课程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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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你尚未缴付申请所涵盖的学费。 |
本处会分期向你发出支票[抬头人为你所就读的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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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第二次或以上的免入息审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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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先前的申请并未包括其后学期的学费,你须递交另一份申请以申请额外贷款,支付该期的应缴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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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申请均须缴付行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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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或其后申请的程序及其他相关文件与第一次申请相同。 |
取消免入息审查贷款申请
假如你希望取消已获批核但尚未发放的贷款或取消已发放的贷款支票,你必须参阅申请指引(SFAA 140C),于指定限期前填妥有关表格交回本处。利息亦会由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至取消日。假如你于贷款发放日后的一个月内仍未领取有关贷款支票,或假如你或你所属的院校于六个月内并未前往兑现该(等)支票,该笔贷款将会自动被取消,而利息会由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至贷款取消日。如你欲再次申请有关贷款,必须重新递交申请及缴交所需行政费。请留意,部份外币支票的有效期并非六个月,视乎各收款银行的规定。有关取消贷款申请之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SFAA 140C)之规定。
退学/终止学业/暂时停学/休学或转校/更改修读课程
假如你决定退学/终止学业/暂时停学/休学或你转校/更改修读课程,或基于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学业,或你的院校基于任何原因于本处把你申请的贷款发放予你或发出支票[抬头人为你所就读院校或其课程主办者/本地代办机构(如适用)]予你后未能提供有关课程予你,你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处监督。你获发放的整笔免入息审查贷款会即时到期偿还。你可以选择一次过全数清缴免入息审查贷款连累积利息,或按「贷款计划」当时的利率分期全数偿还免入息审查贷款连累积利息;利息将由免入息审查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至于还款期的期数及开始日,则由本处监督决定。
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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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贷款人通常须于下列情况下,于十年内,均分为四十期(以一季为一期)全数偿还免入息审查贷款和累积利息:
- 已毕业;或
- 已完成有关课程/科目;或
- 已取得完成有关课程所需的学分/学科单元;或
- 已从香港公开大学的科目取得160学分;或
- 自首次获得与该课程有关的贷款日起计算六年后,
以最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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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于毕业后仍未收到开始偿还贷款通知书及还款表,你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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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获得「持续进修基金」课程费用发还,本处将会在你获发还课程费用当日,把发还款项用作偿还你在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的贷款。尚欠的贷款(如有的话)和累积利息,将须按照前述的还款期限偿还。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SFAA 140C)第4.11至4.14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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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按季分期还款将于每年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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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逾期7天或以上才清缴还款,你除须向特区政府清缴该期逾期的欠款外,还须清缴任何尚欠的每年行政费、特区政府因你逾期清缴之前的分期还款而招致的任何利息损失及追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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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须按年缴交行政费,直至偿还全部免入息审查贷款及累积利息为止。本处会就每一贷款帐户按学年收取一次行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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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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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还款
如果你因继续进修全日制课程、经济困难或患重病引致偿还贷款方面遇到困难,你可向本处提出延期偿还贷款的申请,本处将按个别情况考虑每份申请。所有延期还款申请须于有关分期还款到期日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本处提出。
你可于本处或所属院校索取有关申请表格,或于本处网页下载 (网址为∶http://www.sfaa.gov.hk/tc/public/index.htm#nls2)。延期还款申请只适用于每季应清缴的全数金额[包括行政费(如适用)、利息及尚欠本金]。本处不会考虑只延期偿还部份应清缴金额的申请。延期还款期内仍须计算利息。延期偿还的免入息审查贷款,将按修订的还款表,以较少期数及每期较高的还款金额按季偿还;或按本处监督批准的其他条款偿还。延期还款期内所累积的利息将会本金化,并成为部份尚欠贷款的本金,以用作计算余下每期应缴的金额。同时,若延期还款期多于12个月,延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将会每12个月本金化一次。已获批准延期偿还免入息审查贷款的贷款人仍须于延期还款期内清缴每年的行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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