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2008/2009學年

評定資格

問1. 如申請人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必須倚靠申請人供養,可否在申請表上填報,計算為家庭成員?
問2. 受供養父母的定義是甚麼?
問3. 已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可否計算為家庭成員?
問4. 離婚或分居配偶的收入,是否須要填報?
問5. 如申請人配偶每月只給家用,該筆家用可否作為配偶的收入計算?
問6. 在申報入息時,可否先扣除供樓或租樓的開支?
問7. 同住未婚子女的收入,如何申報?
問8. 同住已婚子女,可不可以填報為家庭成員?
問9. 有關「社會需要」的準則,有甚麼須留意的事項?

申請手續

問1. 幼稚園學費減免的生效月份是根據什麼來決定的呢?
問2. 本人子女在2005年9月前就讀幼兒中心,現希望在2005年9月或以後申請轉讀幼稚園,是否須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組提出申請?
問3. 本人在2007/08學年,經社會福利署轉介及已領取學費減免資助,現希望在2008/09新學年繼續領取資助,有什麼手續?

評定資格

1: 如申請人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必須倚靠申請人供養,可否在申請表上填報,計算為家庭成員?
1: 不可以。

2: 受供養父母的定義是甚麼?
2: 受供養父母是指申請人╱配偶的父親及/或母親,並須符合下述規定:
  1. 他們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2. 在本申請的資格評估年度(即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內至少連續6個月:
    1. 他們與申請人的家庭同住並由申請人/申請人配偶負責供養;或
    2. 他們在申請人/配偶自置或租用的另一單位居住(租單/咭上必須顯示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的名字);或
    3. 他們在其自置單位或安老院居住,並由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提供全部生活費。

3: 已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可否計算為家庭成員?
3: 不可以。

4: 離婚或分居配偶的收入,是否須要填報?
4: 不須要。但離婚或分居配偶在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內所給予申請人的贍養費或生活費,則須在「全年其他收入」欄內填報。

5: 如申請人配偶每月只給家用,該筆家用可否作為配偶的收入計算?
5: 丈夫或妻子的收入,應全部列作收入計算。

6: 在申報入息時,可否先扣除供樓或租樓的開支?
6: 不可以。

7: 同住未婚子女的收入,如何申報?
7: 申請人須填報同住未婚子女全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30%),並提供收入證明文件。

8: 同住已婚子女,可不可以填報為家庭成員?
8: 不可以,但如同住已婚子女給予申請人津助,便須填報有關金額。

9: 有關「社會需要」的準則,有甚麼須留意的事項?
9: 有關「社會需要」的準則,詳情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申請指引(2008/2009)」的附錄,此外,請留意以下的事宜:
a. 第一類
在職工作的時期一般是以評核期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整年為準,但假如期後申請學生的父母於申請前的一段時間(一個月或以上)已符合每月工作120/104小時或以上的條件,並且能提交聘用、受顧時數等證明,學資處會考慮接納。 因應父母就業情況的轉變,學資處會以申請人的最新家庭總收入以全年推算,並以最新的家庭情況,全盤評定申請人的「調整後家庭收入」和「社會需要」。
b. 第三(b)類
申請學生若是非婚生子女,並非由父母照顧,申請人只需提交學生的出生證明書及父母自行擬備的聲明書,便可符合「社會需要」的第三(b)類,無須社工推薦。
c. 第三(c)類
申請學生若是孤兒/半孤兒,並由親戚照顧,申請人只需提交學生父母的死亡證明及親戚自行擬備的聲明書,便可符合「社會需要」的第三(c)類,無須社工推薦。
d. 第四(e)類
申請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因坐牢或其他合理理由需要長時間離家,申請可由社工推薦,也可由申請人提供自行擬備聲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本辦事處申請,本辦事處均會考慮接納。
e. 第五(a)類
申請人若因其他家庭成員的特別情況(如長期病患、殘疾、智障等)而未能全日照顧申請學生,申請人只需提交有關家庭成員的身分證明文件、醫院/醫生簽發的證明書(有關證明只要能顯示家庭成員所患的固疾便可接受)或傷殘證明文件,便可符合「社會需要」的第五(a)類,無須社工推薦。

申請手續

1: 學費減免的生效月份是根據什麼來決定的呢?
1: 我們根據家長提交申請表的月份或學生的入學月份,兩者以較遲為準,來決定其學費減免的生效月份。

2: 本人子女在2005年9月前就讀幼兒中心,現希望在2005年9月或以後轉讀幼稚園,是否須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組提出申請?
2:

由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曾受惠於「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兒童,家長可選擇繼續以「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申請資助至這些兒童入讀小學前為止。期間這些兒童不會因轉換學前服務機構而影響其申請資格。

若家長選擇並以「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接受資助,他們不能再轉回申請「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

如該兒童在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間不是「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受惠者,便需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組提出申請。

3: 本人在2007/08學年,經社會福利署轉介及已領取學費減免資助,現希望在2008/09新學年繼續領取資助,有什麼手續?
3:

在2007/08學 年,所有經社會福利署成功轉介的綜援兒童,在2008/09學年入學時,家長應把填妥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申請表(2008/09)經幼稚園遞交本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