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2009/2010學年

評定資格

問1. 如申請人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必須倚靠申請人供養,可否在申請表上填報,計算為家庭成員?
問2. 受供養父母的定義是甚麼?
問3. 已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可否計算為家庭成員?
問4. 同住已婚子女,可不可以填報為家庭成員?
問5. 在評核期後出生的子女,可不可以填報為的家庭成員?
問6. 離婚或分居配偶的收入,是否須要填報?
問7. 如申請人配偶每月只給家用,該筆家用可否作為配偶的收入計算?
問8. 在申報入息時,可否先扣除供樓或租樓的開支?
問9. 若本人並無固定僱主,收入以現金發放,工作時間不穩定,亦無文件可供證明,請問應如何申報?
問10. 同住未婚子女的收入如何申報?
問11. 甚麼時候應填報「社會需要」審查申請表格? 在填寫時,有甚麼須留意的事項?

申請手續

問1. 幼稚園學費減免的生效月份是根據什麼來決定的呢?
問2. 本人子女在2008/09學年是受託於全日制幼兒中心,並領取「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如在2009年9月或以後轉至幼稚園就讀,是否須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組提出學費減免申請?
問3. 本人的子女現正受惠於綜援計劃之下,他在2007/08或2008/09學年經社署轉介至學資處領取學費減免資助,在2009/10新學年,我是否應繼續為我的小朋友申領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

評定資格

1: 如申請人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必須倚靠申請人供養,可否在申請表上填報,計算為家庭成員?
1: 不可以。只有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同住未婚子女和受供養父母才可計算為家庭成員。

2: 受供養父母的定義是甚麼?
2: 受供養父母是指申請人╱配偶的父親及/或母親,並須符合下述規定:
  1. 他們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2. 在本申請的資格評估年度(即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內至少連續6個月:
    1. 他們與申請人的家庭同住並由申請人/申請人配偶負責供養;或
    2. 他們在申請人/配偶自置或租用的另一單位居住(租單/咭上必須顯示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的名字);或
    3. 他們在其自置單位或安老院居住,並由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提供全部生活費。

3: 已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可否計算為家庭成員?
3: 不可以。但在計算二至三人單親家庭的調整後家庭收入時,公式中的分母數值會由+1增至+2, 以確保這些單親家庭的子女不會在調整後家庭收入機制下獲得較少資助。

4: 同住已婚子女,可不可以填報為家庭成員?
4: 不可以,但如同住已婚子女給予申請人津助,便須填報有關金額。

5: 在評核期後出生的子女,可不可以填報為的家庭成員?
5: 申請人可根據遞交申請表時的家庭成員人數填報資料。

6: 離婚或分居配偶的收入,是否須要填報?
6: 不須要。但離婚或分居配偶在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內所給予申請人的贍養費或生活費,則須在申請表「全年其他收入」欄內填報。

7: 如申請人配偶每月只給家用,該筆家用可否作為配偶的收入計算?
7: 不可以。丈夫或妻子的收入,應全部列作收入計算。

8: 在申報入息時,可否先扣除供樓或租樓的開支?
8: 不可以。按現時機制,學資處作入息審查時,是考慮申請人的家庭全年總收入。

9: 若本人並無固定僱主,收入以現金發放,工作時間不穩定,亦無文件可供證明,請問應如何申報?
9: 申請人可考慮提供可顯示申請人收入的銀行存摺副本, 或填報收入聲明書(SFAA48),並解釋未能提供收入證明文件的原因。如申請全日制學費減免,申請人更須列明平均每月工作時數。

10: 同住未婚子女的收入如何申報?
10: 申請人須填報同住未婚子女全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30%),並提供收入證明文件

11: 甚麼時候應填報「社會需要」審查申請表格? 在填寫時,有甚麼須留意的事項?
11: 「社會需要」審查申請表格只適用於擬申請全日制學費減免的申請人。有關「社會需要」的準則,詳情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申請指引(2009/10)」的附錄。一些值得特別留意的事項載列如下:

a. 第一類
在職工作的時期一般是以評核期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整年為準,但假如期後申請學生的父母於申請前的一段時間(一個月或以上)已符合每月工作120/104小時或以上的條件,並且能提交聘用、受顧時數等證明,學資處會考慮接納。因應父母就業情況的轉變,學資處會以申請人的最新家庭總收入以全年推算,並以最新的家庭情況,全盤評定申請人的「調整後家庭收入」和「社會需要」。(在全盤評定申請人的「調整後家庭收入」和「社會需要」時,學資處會採用同一段評核期作評定)。

b. 第三(b)類
申請學生若是非婚生子女,並非由父母照顧,申請人只需提交學生的出生證明書及父母自行擬備的聲明書,便可符合「社會需要」的第三(b)類,無須社工推薦。

c. 第三(c)類
申請學生若是孤兒/半孤兒,並由親戚照顧,申請人只需提交學生父母的死亡證明及親戚自行擬備的聲明書,便可符合「社會需要」的第三(c)類,無須社工推薦。

d. 第四(e)類
申請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因坐牢或其他合理理由需要長時間離家,申請可由社工推薦,也可由申請人提供自行擬備聲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本辦事處申請,本辦事處均會考慮接納。

e. 第五(a)類
申請人若因其他家庭成員的特別情況(如長期病患、殘疾、智障等)而未能全日照顧申請學生,申請人只需提交有關家庭成員的身分證明文件、醫院/醫生簽發的證明書(有關證明只要能顯示家庭成員所患的固疾便可接受)或傷殘證明文件,便可符合「社會需要」的第五(a)類,無須社工推薦。
 

申請手續

1: 學費減免的生效月份是根據什麼來決定的呢?
1: 我們根據家長提交申請表的月份或學生的入學月份,兩者以較遲為準,來決定其學費減免的生效月份。

 

2: 本人子女在2008/09學年是受託於全日制幼兒中心,並領取「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如在2009年9月或以後轉至幼稚園就讀,是否須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組提出學費減免申請?
2: 由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曾受惠於「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兒童,家長可選擇繼續以「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申請資助至這些兒童入讀小學前為止。期間這些兒童不會因轉換學前服務機構而影響其申請資格。

家長亦可以選擇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但若以此計劃接受資助,他們不能再轉回申請「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

如該兒童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間不是「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受惠者,便需向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組提出學費減免申請。
 
3: 本人的子女現正受惠於綜援計劃之下,他在2007/08或2008/09學年經社署轉介至學資處領取學費減免資助,在2009/10新學年,我是否應繼續為我的小朋友申領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
3:

在2007/08或2008/09學年,所有經社署成功轉介的綜援兒童,由2009/10學年起,可繼續在學券計劃下,領取學券的學費資助,有關家長如需申領學券以外與學前教育有關的其他資助,他們可向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申領綜援計劃,而無須自行向學資處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為免雙重資助,學童若正領取綜援的特別津貼以支付幼稚園學費,將不可在同一時段內取得本計劃的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