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2008/2009學年

家庭成員

  1. 申請學生;

  2. 申請人;

  3. 申請人的配偶;

  4. 同住的未婚子女,並且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5. 受供養父母是指申請人╱配偶的父親及/或母親,並須符合下述規定:
    1. 他們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2. 在本申請的資格評估年度(即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內至少連續6個月:
      1. 他們與申請人的家庭同住;或
      2. 他們在申請人/配偶自置或租用的另一單位居住;或
      3. 他們在其自置單位或安老院居住,並由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提供全部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