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2011/12學年

家庭成員

  1. 申請學生;

  2. 申請人;

  3. 申請人的配偶;

  4. 同住的未婚子女,並且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5. 受供養父母是指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的父親或母親。在遞交申請時,他/他們必須沒有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及在本申請的資格評估年度(即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內至少連續六個月:
    1. 與申請人的家庭同住,並由申請人/申請人配偶負責供養;或
    2. 居住於申請人/申請人配偶自置的物業或租用的另一住宅單位(租單/咭上必須顯示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的名字);或
    3. 在其自置的單位、租用單位或安老院居住,並由申請人/申請人配偶提供全部生活費用。
    4. 請注意: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在2011/12學年供養父母的情況須與在資格評估年度內相若,否則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可能不被計算在家庭成員之內。如有需要,本處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供養父母的證明文件,如租單、住址證明或安老院收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