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2011/12學年

家庭收入

  1. 家庭全年總收入指由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的家庭所有的收入(包括全職、兼職、散工及其他收入(僱員強積金供款除外))。

  2. 家庭全年總收入包括:
    1. 申請人全年總收入;
    2. 申請人配偶全年總收入;
    3. 同住未婚子女全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30%);
    4. 其他子女及親友全年的津助;以及
    5. 其他收入(如適用)。

  3. 須填報的收入包括在香港和境外的收入,有關種類詳列如下,以作參考。

    須填報的項目 毋須填報的項目
    1. 薪酬(包括申請人、配偶及在職同住未婚子女的全職、兼職、短期工作的薪金,當中包括公積金(僱員強積金供款除外)

    2. 雙薪╱假期工資

    3. 津貼(包括房屋╱旅遊╱膳食╱教育╱輪班津貼等)

    4. 花紅╱?金╱佣金╱小賬

    5. 因被撤職而領取的代通知金

    6. 營業╱投資利潤

    7. 贍養費

    8. 非同住子女、親屬及朋友的津助(包括金錢及住屋、水、電、燃料或其他生活費用等津助)

    9. 定期存款、股票等所得的利息

    10. 租金收入

    11. 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

    1. 高齡津貼(即生果金)

    2. 傷殘津貼

    3. 長期服務金╱約滿酬金

    4. 遣散費

    5. 貸款

    6. 一次過領取的退休金╱公積金

    7. 遺產

    8. 慈善捐款

    9.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10. 再培訓津貼

    11. 交通意外╱保險╱傷亡賠償

    12. 僱員強積金供款


  4. 申請人必須提供申請人及所有在職家庭成員的全年入息證明。學資處通常會接納有文件證明的資料。如所填報或提交的資料缺乏文件證明(例如:只自行擬備的收入聲明),申請人須向學資處提供書面解釋,詳列未能提供證明文件的原因和收入的計算方法,申請人並須在書面解釋文件上簽署。就這類個案,學資處或會採用由政府統計處等部門所提供的數據/資料,以評定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的收入。


  5. 在審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時,如有需要(例如申請人報稱長期失業),學資處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上列不須填報的收入或解釋其用以維持日常生活開支的資金的來源,如儲蓄、借貸,並可能要求申請人就有關款項提供證明文件,包括銀行儲蓄記錄、貸款人簽署的聲明書等,如未能提供,學資處或會將該款項納入家庭收入計算。


  6. 如申請人填報的收入不足十二個月,請清楚註明原因。(如屬失業,請註明有關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