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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適用於合資格申請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的全日制學生]
目
的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提供貸款予所有符合資格申請「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的全
日制學生,以協助他們繳付學費。
若你符合「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請按此處參閱有關「專上學生免入息審
查貸款計劃」的詳情。
若你並未符合「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及「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請按此處參
閱有關「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適用於「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及「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不包括的學生)的詳情。
申
請資格
若你符合以下申請資格,你便可就本貸款計劃申請貸款以繳付2011/12學年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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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居留權,或在課程開始前,你或你的家庭已連續在香港居住
滿3年。這並不包括持有香港學生簽證的留學生; 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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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所涵蓋的院校修讀認可課程的全日制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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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可於同一學年內,就一個符合資格的全日制課程申請貸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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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在2011/12學年將參與海外交換生計劃,只要你在參與計劃期間仍然是認可院校註冊的全日制學生,並修讀全額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或公帑所資助的課程,你便合符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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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符合上述資格,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以下簡稱「本處監督」)仍可按個別情況要求你遞交補充
文件/資料,並保留最後審批你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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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你及/或你的彌償人於任何由本處所管理的學生資助/貸款計劃尚
有已經要求償還但仍未償還的助學金及/或貸款,本處監督有權停止處理你的貸款申請或向你發放貸款。 |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最高貸款額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最高貸款額以申請人該學年應繳學費的總額為上限。如申請人已按「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獲得資助,則「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最高貸款額為申請人按「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所得的資助額與該計劃的最高資助額兩者之間的差額,但不得超逾「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貸款上限(即應繳學費總額)。若你想大約估計你可獲得的貸款額,請採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額試算程式」。
利息及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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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是以收回全部成本的基礎運作。申請人須為所借取的貸款繳付利息;利率以無所損益為原則,現時訂在比發鈔銀行的平均最優惠貸款利率低3.409釐的水平,再加一個風險調整系數,以抵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特區政府」)
為學生提供無抵押貸款的風險。免入息審查貸款須按「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當時的利率繳付利息。利息由貸款發放日起計算,直至申請人償還全部貸款為止。同時,庫務署署長會在每月底檢討該無所損益利率;倘最優惠利率有任何改變,便會於下月首天調整該利率。請瀏覽最新消息查詢有關現時「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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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會就每宗申請收取行政費,以彌補本處處理申請和管理學生貸款帳戶的全部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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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請人首次遞交申請開始,直至償還全部貸款和累積利息為止的期間,申請人須每年繳交一次行政
費。本處會就每一貸款帳戶按學年收取一次行政費,新一學年行政費的應繳日期為每年的10月1日。如帳戶於10月1日或以後仍有結欠,即須繳付新一學年行政費。
有關的行政費會顯示於下一年的1月1日到期的繳款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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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的行政費為定額費用,不會按比例收取,亦不接受分期繳付。所有已繳付的行政費均不會退還予申請人,亦不可轉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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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貸款人在貸款還款期開始前不會收到本處發出的繳款單,所以貸款人於在學期間所累積
的應繳行政費,將會顯示於貸款人在還款期開始後收到的首張於下一年的1月1日到期的繳款單上,有關金額或會多於一年應繳的行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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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申請表時所須繳付的費用,除上述的行政費外,還包括由申請人所屬院校附加收取的處理申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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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行政費會定期檢討。2011/12學年貸款計劃申請人的應繳行政費為港幣260
元,其中港幣180 元由本處所收取,其餘港幣80 元是申請人所屬院校收取的處理申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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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人曾先後就兩個或以上的課程申請貸款,本處將為申請人以課程為單位開立不同的帳戶,每個帳戶的利息及行政費用將作獨立計算,把不同課程的帳戶合併的要求恕不會被接納。若申請人曾就同一課程先後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及本處管理的其他貸款計劃下之貸款,申請人將會在不同的貸款計劃下擁有各自的帳戶,每個帳戶的利息及行政費用將作獨立計算,把不同貸款計劃的帳戶合併的要求恕不會被接納。 |
申
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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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透過下列途徑申請或獲悉你在「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下可獲得的免入息審查貸款額:
| (i) |
遞交「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申請表[NLS 112A(2011)或NLS 112B(2011)];或 |
(ii) |
如你已申請「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你可透過「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申請結果通知書」獲悉你按「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可獲得的貸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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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只擬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你可到所屬院校或本處索取「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申請表格 NLS
112A(2011) 或 NLS 112B(2011)。本處接納電腦下載/複印的申請表格 NLS 112A(2011) 或 NLS
112B(2011),請按此處下載有關申請表格。填寫申請表前,請詳
細閱讀有關申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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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須於指定期限前,將填妥的申請表及下列有關證明
文
件交回所屬院校,院校會將你的申請表及文件轉交本處處理:
| (i) |
你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 |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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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證影印本及/或院校取錄通知書(適用於新生);如你的學生證上並無列出你於
2011/12學年就讀課程名稱,你須遞交其他文件以茲證明; |
| (iii) |
載有你的姓名及帳戶號碼的銀行儲蓄戶口存摺首頁或銀行月結單的影印本;以及 |
| (iv) |
已繳付行政費的銀行收據或自動櫃員機轉帳通知書的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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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已申請「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本處會在你的「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申請結果通知書」內,同時告知你按「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可獲得的貸款額。若你想大約估計你可獲得的貸款額,請採用「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額試算程式」。假如你希望接受有關貸款,你可向所屬院校或本處索取貸款文件,並於「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通知書上所指示的日期或之前,親身或經授權人將有關文件及已繳付行政費的銀行收據交回本處。 |
申
請時繳付行政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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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
時,繳交行政費。2011/12學年的行政費為港幣260元,其中港幣180元由本處所收取,其餘港幣80元是申請人所屬院校收取的處理申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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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使用本處提供的銀行入數紙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任何一間分行,以現金繳
付行政費。支票繳費恕不接受。有關銀行入數紙可於所屬院校或本處索取。你
亦可將行政費經上述銀行的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本處的帳戶,帳戶號碼為044-171080-001。
請選擇「轉帳」服務,並按「需要通知書」。
如你未能就你的貸款申請提供有關行政費轉帳通知書的正本,你需向銀行申請有關文件以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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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結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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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只按「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申請貸款,而你提供的資料齊備,在一般情況下,本處會(a)在接
獲你的申請日期起計算的3星期內;或(b)於7月中旬,
當本學年「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的助學金及貸款金額上限確定後(只適用於舊生),向你發出「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申請結果通知書」;兩者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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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入息審查貸款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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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成功遞交全套完整的「學生接受貸款而簽立的承諾書」、「彌償契據」、「學
生及彌償人資料表格」及「貸款通知書」內要求的有關證明文件後,本處會按照你在「學生及彌償人資料表格」上填寫的支付貸款方法,以整批方式分期直接發放免入息審查貸款予你所
屬的院校,用作支付你的學費。免入息審查貸款的發放日期亦即為該貸款的借取日,日期將由本處訂定。惟在一般情況下,免入息審查貸款的發放日期將盡可能不早
於你應繳學費分期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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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入息審查貸款被安排發放給你所屬的院校後,本處會向你發出「發放貸款通知書」。該通知書會列明免
入息審查貸款的發放金額及日期,以供參考。請注意,該通知書上所列明的發放日期亦為該貸款的借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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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你所屬院校,不論任何原因,在本處經已安排免入息審查貸款的發放後,才通知本處將應繳學費分
期的到期日另行更改至較後日期,本處將不能暫緩/另行安排有關貸款的發放。本處會繼續於院校原本確定及提供的應繳學費分期的到期日,發放已安排的免入息審
查貸款予院校,當日亦即為該貸款的借取日。在這情況下,本處將不會承擔因所屬院校決定更改應繳學費分期的到期日而對你引致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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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已遞交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申請表或你的申請
已獲批准,這並不表示你所屬院校會自動批准你延期繳交學費。假如基於某些原因,免入息審查貸款不能在你應繳學費分期的到期日/應繳學費的任何指定到期日或
之前發放給你所屬院校,你有責任聯絡所屬院校商討有關你應繳學費的具體安排。本處將不會承擔你基於任何原因遲交學費而引致損失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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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你所屬院校向你發出的學費繳費單應已
列明你於應繳學費到期日或之前所需繳付的學費餘額,即有關學期的應繳學費全額(在適用情況下,包括學生會費及其他雜費)及你決定在該學期接受的免入息審查
貸款兩者之間的差額。倘若學費繳費單上的應繳金額並無顯示你所屬的院校已因應你所接受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而作出調整,那麼,即使你已決定接受免入息審查貸款
或本處已安排發放該期免入息審查貸款予你所屬的院校,你亦應立即向院校查詢你於該期學費到期日實際所需繳付的學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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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況下,免入息審查貸款只會直接發放予你
所屬院校用作支付你的學費。倘若你曾於免入息審查貸款的發放日期前直接向所屬院校自行繳付你全部/部分學費,本處不會因而調整發放予你所屬院校的免入息審查貸款金額,亦不
會將任何免入息審查貸款發放予你於申請表上填寫的銀行帳戶。故此,在你決定接受免入息審查貸款及如何具體將貸款用來支付你
的學費時,你應小心考慮你於每一學期實際所需的貸款金額。你亦有責任聯絡所屬院校商討有關退回任何你多繳學費的具體安排。本處將不會承擔你因此而引致的任
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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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入息審查貸款的申請、接受及發放,目的乃用作
支付你的學費。假如你在本學年臨將完結前(即期終考試前1星期),才向本處遞交貸款文件以接受免入息審查貸
款,無論你經已自行繳付學費與否,你必須事先聯絡院校商討有關安排及獲得校方同意,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處,以證明院校承諾接收本處直接向院校發放的免入息審查
貸款,否則本處有權拒絕接受有關貸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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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你及/或你的
彌償人於任何由本處所管理的學生資助/貸款計劃尚有已經要求償還但仍未償還的助學金及/或貸款,本處監督有權停止向你發放資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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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第二次免入息審查貸款/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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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申請第二次免入息審查貸款;貸款的金額相等於你按「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可獲得的最高的貸款額
與你在免入息審查貸款申請中已接受的貸款金額兩者之間的差額。申請第二次免入息審查貸款須再次繳付行政費(此行政費將不會包括院校的處理申請費)
。你必須在有關期數的學費到期日的10個星期或以前,親身或經授權人將填妥的「第二次免入息審查貸款申請表」[NLS 113(2011)]
交回本處。該申請表可於所屬院校或本處索取。所有於申請限期後遞交的申請表將不獲受理。請按此處下
載有關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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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決定取消任何一期原訂於學費到期日發放給院校的免入息審查貸款,你必須於該期學費到期日的5
個星期或以前,親身將填妥的「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申請表」[NLS 114(Rev.
2011)]交回本處。所有於申請限期後遞交的申請表將不獲受理。申請人須對已發放的免入息審查貸款及累積利息負責,並須償還該筆免入息審查貸款、累積利息及特區政府的任何追討費用。申請人亦可選擇提前償還免入息審查貸款。請按此處下
載有關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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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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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在遞交申請後,你的住址、通訊地址、銀行帳戶號碼、住宅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電話有任何的更
改,你須立即以「更改個人資料通知書」(TSF/C/18A)
通知本處。如果你就讀的院校及/或課程、或者你在2011/12學年已繳付/應繳的學費有任何的更改,你須立即以「更改就讀院校/課程資料通知書」
(TSF/C/18B) 通知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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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格可於你所屬院校或本處索取。請按此處下
載有關申請表格。未能及時向本處提供需要更改的資料,將會導致延誤有關申請的處理,或延緩發放貸款到院校,或引致借取額外的貸款和因此而衍生額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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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決定退學/暫時停學/休學,或因任何理由經院校批准暫時停學,你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處
監督,以便本處進行跟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停止把免入息審查貸款發放給你所屬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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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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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完成院校有關課程之後,或在完成有關課程之前你已不再是該院校的註冊全日制學生,你須在10
年內均分為40 期(以一季為一期)
全數償還免入息審查貸款和累積利息。你可選擇提前償還貸款。假如你在畢業後6個月內仍未收到開始償還貸款通知書及還款表,你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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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按季分期還款將於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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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逾期7天或以上才清繳還款,你除須向特區政府清繳該期逾期的欠款外,還須清繳任何尚欠的每年
行政費、特區政府因你逾期清繳之前的分期還款而招致的任何利息損失及追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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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須按年繳交行政費,直至償還全部免入息審查貸款及累積利息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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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留意有關行政費的收費安排。若你能在9月30日或以前一次過全數清繳免入息審貸款,可節省隨
後學年的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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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貸款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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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期還款
如果你因繼續進修全日制課程、經濟困難或患重病引致償還貸款方面遇到困難,你可向本處提出延期償還貸款的申
請。本處將按個別情況考慮每份申請。所有延期還款申請須於有關分期還款到期日之前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你可於所屬院校或本處索取有關申請表格,或按此處下載該表格。延期還款申請只適用於每季應清繳的全數金額[包括行政費(如適用)、利息及尚欠本金]。本處不會考慮
只延期償還部分應清繳金額的申請。延期還款期內仍須計算利息。延期償還的免入息審查貸款,將按修訂的還款表,以較少期數及每期較高的還款金額按季償還;或
按本處監督批准的其他條款償還。延期還款期內所累積的利息將會本金化,並成為部分尚欠貸款的本金,以用作計算餘下每期應繳的金額。同時,若延期還款期多於
12個月,延期還款期間的利息將會每12個月本金化一次。已獲批准延期償還免入息審查貸款的貸款人仍須於延期還款期內清繳每年的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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