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甲.一般資料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2. 申請資格 (2009/10)
3. 申請程序 (2009/10)
4. 申請結果
5. 獲取學券資助須知
6. 覆檢機制
7. 查詢
 
乙.「資格證明書」須知
 
丙.常見問題

甲. 一般資料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學券計劃)是以學券形式直接向家長/合法監護人/註冊託管人提供學前教育學費資助,讓入讀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以下合稱為「幼稚園」)幼兒班、低班及高班的學童,獲得學費資助。家長如欲查閱已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名單,可參考教育局網頁(http://chsc.edb.hkedcity.net/kindergarten/)內的「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概覽」。

2.

申請資格 (2009/10)

2009/10學年學券計劃的申請資格
2.1 申請學童必須
  (a)

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及

  (b)

於2006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並將會在2009/10學年就讀幼稚園。學童若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後出生,則不合符資格申請參加2009/10年度學券計劃。

 
2.2

學券計劃不適用於持旅遊簽證、雙程通行證、學生簽證、父或母持學生簽證或旅遊簽證來港的兒童。

 
現正受惠於其他資助的學童
2.3 所有領取社會福利署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適齡兒童,若尚未領取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並會在2009/10學年入讀幼稚園班級,需與其他學前兒童一樣,由家長向學資處申請參加學券計劃,方可獲取學券的學費資助。
 
2.4 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兒童,若選擇參加學券計劃,學童便不能再獲得幼兒中心繳費資助。
2.5 現正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兒童,若能符合資格申請學券計劃,並會在2009/10學年入讀幼稚園班級,申請人應首先為學童申請學券計劃的資格評估。若確認為可參加學券計劃,而學券的資助不足以支付學費的全數,有經濟需要的家庭可另外再為學童申請2009/10學年的幼稚園/幼兒中心學費減免,尋求額外的資助。
 

3.

申請程序 (2009/10)

一般注意事項
3.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每個家庭只需填寫一份表格。申請人必須是申請學童的父或母
 
3.2 在填寫申請表格時,申請人只需提供在2006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並會在2009/10學年入讀幼稚園的子女的資料。
 
3.3 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資料,必須能出示相關的文件副本以茲證明。如文件或填報的資料不完整,可能會導致申請延誤,甚至有關申請會被學資處取消。
 
申請文件
3.4 申請人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或學資處索取下列文件: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表格」〔SFAA 244C〕;
  (2)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指引」〔SFAA 245C〕;及
  (3) 「申請書覆函」〔SFAA 247〕。
  申請人亦可在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或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下載有關文件及表格。
 
遞交申請表的方法
3.5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放入信封內,貼上足夠郵費,寄回學資處。
 
3.6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放入信封封口,封面寫上「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2009/10)」,投入設在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的學資處收集箱內。

4.

申請結果

4.1 學資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可在六至八個星期內完成審核,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郵寄給申請人。每個合符資格的學童將獲發一張「資格證明書」。
 
4.2 申請人如欲為學童在2009/10學年入讀合資格的幼稚園前成功取得資格證明書,請在2009年5月31日或之前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

5.

獲取學券資助須知

5.1 家長必須按學童入讀的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的要求,出示學童的證明書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同時家長亦可獲得學費資助。

6.

覆檢機制

6.1

如申請人資格評估結果不滿意,可在學資處發出書面通知日期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資處申請重新評估。申請人必須在申請重新評估信上附上簽署,並詳列理由及提供充足證明文件。逾期申請重新評估,學資處恕不受理。處理重新評估申請一般需時九十天。

7.

查詢

7.1 有關學券計劃的詳細資料,可以瀏覽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至於申請詳情則可瀏覽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申請人亦可就個別申請致電以下的查詢熱線 –

申請查詢熱線:2154 2130

乙. 「資格證明書」須知

1.1 「資格證明書」是用以證明申請學童合符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文件。每張證明書會有一個獨有的編號。學童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以及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均會列印在證明書上。
 
1.2 證明書的有效期是根據申請學童在2009/10學年入讀的幼稚園班級決定,一般為一至三年。詳情可見以下一覽表:
 
學童在2009/10年入讀的級別 證明書的有效期
幼兒班(K1) 三年
低班(K2) 二年
高班(K3) 一年
 
1.3 學童最多只可獲三年的學券資助。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一般不會延長。學童若已年滿六歲,一般應入讀小學。家長可致電2832 7700 / 2832 7740向教育局學位分配組查詢有關小一派位的資料,或致電教育局24小時自動電話查詢系統2891 0088,查詢詳情。
 
1.4 申請獲批准後,在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內,以及其後的一年,申請人需備存一切與學券計劃申請有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供日後查閱、核證或作其他為管理和監察學券計劃運作而進行的用途。
 
1.5 遺失或損毀資格證明書,應立即通知學資處(電話: 2154 2130)註銷。申請人可向學資處補領證明書,在繳交有關費用後,學資處會重發證明書。
 
1.6 證明書持有人毋須在下一學年重新再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丙. 常見問題

申請詳情
 
問(1): 家長可從甚麼途徑參加學券計劃?
答(1): 家長如欲參加學券計劃,必先為子女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若學童被評為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學資處會發一張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給學童。家長只要按學童入讀的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要求,出示學童的證明書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同時間家長亦可獲得學費資助。
 
問 (2) : 申請表格可在甚麼地方索取?
答 (2) : 申請表格及指引可以在各區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或學資處索取。
表格及有關資料亦可在教育局網頁 www.edb.gov.hk 及學資處網頁 www.sfaa.gov.hk 下載。
 
問 (3) : 家長應如何遞交申請表?
答 (3) : 填妥表格後,家長可將表格連同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寄回學生資助辦事處九龍尖沙嘴郵政信箱 95161 號。
家長亦可將有關文件放入信封封口,並在信封面寫明「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2009/10)」,投入設在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十二樓學資處的收集箱內。
 
問 (4) : 家長應在何時遞交申請表?
答 (4) :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現已開始接受申請。由於處理申請需時,家長如欲為其子女在2009/10學年入讀幼稚園前取得參與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請在2009年5月31日或之前遞交申請。
 
問 (5) : 我想為孩子申請2009/10學年的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請問是否在2009年5月31日以後才遞交申請表格,便不會接受申請?
答 (5) : 不是。只是由於學生資助辦事處需時處理有關申請,如家長希望子女在 2009/10學年入讀幼稚園前取得參加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我們建議在2009年5月31日或之前遞交申請。

如家長因應個別情況需在5月31日以後才提出申請,他們仍可以在此日期後將申請表格及全部所需證明文件交予學生資助辦事處,學生資助辦事處會繼續辦理。如對申請有任何查詢,亦可致電學生資助辦事處熱線 2154 2130。
 
問 (6) : 家長如何得知學資處有否收到他遞交的申請表?
答 (6) : 家長在遞交申請表時,若同時遞交已填妥的申請書覆函(SFAA 247),學資處會在收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將申請書覆函寄回申請人,確認文件已收妥。
 
問 (7) : 家長會在何時取得資格證明書?
答 (7) : 學資處在收到申請及全部所需的證明文件後,一般可在六至八個星期內完成批核,批核完成後,學資處會以郵寄方式,向成功申請的學童派發資格證明書,亦會向未能成功申請的人士發放通知書。
就個別申請細節,申請人可致電學資處熱線 2154 2130 查詢。
 
問 (8) : 家長是否需要每年申請學券?
答 (8) : 在正常情況下,學資處向合資格學童派發一張資格證明書,證明書的有效期會因應學童需要完成整個學前教育階段的時限而定,務求讓學童完成學前教育。因此學券一般是毋須重覆申請的。
 
問 (9) : 學童怎樣才合資格參加2009/10學年學券計劃?
答 (9) :

要符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學童必須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學券計劃不適用於持旅遊簽證、雙程通行證、學生簽證或父/母是持旅遊簽證或學生簽證留港的學童,學券計劃亦不適用於持擔保書的兒童。

在港出生的兒童,若持有有效的香港出生證明書(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被確定(Established))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使父母是內地人士,他們均可申請學券計劃。換言之,只要兒童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被確定,他們都合符資格參加學券計劃。

另一方面,假如申請學童的香港出生證明書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未被確定(Not Established),通常這些兒童是獲准暫留香港,他們獲准暫留香港的時間大都與父母批准留港的時間相同。在此情況下,兒童父母的來港簽證必須是旅遊及學生簽證以外的簽證,兒童才可申請學券計劃。

至於年齡方面,為配合小一入學的最低年齡要求,兒童必須在入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年滿兩歲八個月或以上,才可申請學券。換言之,2009/10學年入學的學童,在2009年8月31日必須年滿兩歲八個月方可申請2009/10年度學券計劃(即在2006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出生的學童,應在2010/11學年申請。

 
問 (10) : 非華語少數族裔的兒童是否合資格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答 (10) :

只要申請學童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便可申請學券。

 
問 (11): 申請參加學券計劃要遞交甚麼證明文件?
答 (11):

申請人及配偶應提供香港身份證副本,若申請人/配偶並無香港身份證,則需出示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旅行證件副本或其他地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副本。

至於申請學童,若是在港出生的,應提供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如出生證明書最後一欄顯示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為經已確定,便毋須再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否則,除提供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外(如適用),還須提供以下其中一種證明文件副本-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一至三頁)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4.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 單程通行證
6. 香港居留許可證(ID235B)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入境許可證,或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有效旅遊證件,並獲不附帶任何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
  若申請學童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屬第 (6) 或 (7) 類,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學童必須同時向學資處出示其有效旅遊證件的副本(包括持證人資料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在有關人士的旅遊證件上最近期簽發及貼附在證件上的簽證標記之頁,及由入境事務處簽發顯示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學童仍然有效的合法逗留期限的「批准逗留」蓋印之頁)。
 
問 (12) : 學童若在2008/09年入讀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並在2009/10學年將入讀幼稚園班級,是否只需申請2009/10年度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而不用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答 (12) :

不是,申請人如欲為學童申領幼稚園班級的學費資助,及學童已適齡在2009/10學年入讀幼稚園班級,申請人在2009/10學年便應先為學童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若學券額不足以支付學費的全數,而申請人家庭有經濟需要,可考慮在稍後時間再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以彌補學券資助的不足。2009/10學年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申請詳情大約在2009年7月公布。如有查詢,請瀏覽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或致電2154 2130查詢。

 
問 (13) : 申請人家庭若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管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其子女可否申請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答 (13) : 現正領取綜援而尚未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適齡兒童,若在2009/10學年開始或繼續入讀幼稚園班級,需與其他學前兒童一樣,由家長向學資處申請參加學券計劃,方可獲取學券的學費資助。家長如需申領學券以外與學前教育有關的其他資助,他們可以透過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綜援計劃直接申領,而無須向學資處申請幼稚園學費減免。就學券計劃的申請,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154 2130學資處申請熱線查詢。就有關綜援計劃下幼兒教育資助的申請,可致電2343 2255社會福利署熱線查詢。
 
問 (14) : 現時受惠於綜援的幼稚園學童,若在學年中其家庭停止接受綜援,他們是否需要申請學券?
答 (14) : 若有關學童的家庭在學年中停止接受綜援,而學童尚未取得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學童的父母應先為其就讀幼稚園班級的子女向學資處申請學券,以獲得學費資助。學童在申請學券的同時,若發現學券不足以支付學費的全數,而家庭有經濟需要,家長可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獲得額外資助,以彌補學券資助的不足。待取得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後,家長須向幼稚園出示證明書,方可繳付扣除學券資助後的學費,並讓幼稚園向教育局兌現學券。但若學童已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而家長希望獲得額外資助,以彌補學券資助的不足,則只須向學資處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2009/10年度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申請細則,公布時間大約在2009年7月。如有查詢,請瀏覽網頁www.sfaa.gov.hk 或致電2154 2130。
 
問 (15) : 若學童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CCCFAS),學童可否於2009/10學年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答 (15) : 現時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學童,可選擇在2009/10學年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但在選擇參加此計劃後,將被視為放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不會再獲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資助。
 
問 (16) : 若家長為子女領取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後,不把適齡的子女送去幼稚園就讀,可否以其他的方式(如現金)獲得這些津貼?
答 (16) : 持有資格證明書的兒童,是必須按指定的條件在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就讀才會獲得學費資助,學費資助亦不會以現金方式向家長發放。若這些兒童不入讀幼稚園,政府不會以其他方式向他們的家長發放資助。
 
如何憑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兌現學券
 
問(17) : 家長獲發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後,如何獲得資助? 資助會以何種方式發放?
答(17) :

家長獲發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後,只須向學童入讀的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出示證明書的正本,便可獲得學券面額的學費扣減。幼稚園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資助不會以現金的方式發給家長。

2009/10學年學券計劃的每名學童全年學費資助額為港幣12,000元,該資助額將分期發給幼稚園,以減輕家長每月繳交學費的負擔。若幼稚園收取的學費高於學費資助額,家長須以分期交費的方式支付有關的差額;收費額和期數均載列於幼稚園的「收費證明書」內。幼稚園須在校內以顯眼方式展示「收費證明書」。若幼稚園收取的學費低於學費資助額,家長不會獲發還其差額。

 
問(18)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在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就讀時,是否需要出示證明書? 還是應把證明書交給學校? 若是交給學校,轉校時可否領回證明書?
答(18)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在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就讀時,需要出示證明書正本,以便幼稚園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家長宜把學券證明書交由其子女就讀的幼稚園保管,幼稚園會向家長發出收據。

若其子女完成幼稚園課程或中途退學,家長可向幼稚園領回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屬兒童的家長所擁有,幼稚園須把證明書歸還給退學的兒童。

若學童在學券有效期內轉到另一所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該學童應在原校領回證明書,然後把證明書交給新校保管,以便新校申領津貼。

 
已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
 
問(19) : 如家長已獲發一張有效期超逾2008/09學年的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是否需要再向學資處申請2009/10學年的學券?
答(19) : 不需要。有關申請適用於在2009/10學年入讀幼稚園班級的學童,如學童家長已獲發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便毋須重新申請。
 
問(20) : 持有有效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若在2009/10學年由一所幼稚園轉到另一所幼稚園就讀,會否仍得到學費資助?是否需要再次申請學券?幼稚園所獲的津貼如何計算?
答(20) :

持有有效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若在2009/10學年內由一所幼稚園轉到另一所合資格兌現學券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該學童仍會獲得學券計劃的學費資助。家長只需在轉校時向舊校索回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並向新校出示證明書正本,便可繼續受惠於學券計劃。家長毋須重新申請學券。而兩所幼稚園在兌現有關學券時,所獲資助將按該生分別在兩所幼稚園就讀的月份計算。家長須留意新入讀幼稚園的每年收費,特別是扣除學券資助後的收費。

 
已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
 
問(21) : 持有有效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若在2009/10學年轉往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繼續就讀,會否得到學費資助?
答(21) : 不會。所有在2009/10學年轉校的幼稚園學童,必須就讀於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才可獲得學費資助。同時間,若學童在2009/10學年轉往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就讀,他們亦不可以在新校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問(22) : 若學童在2007/08學年已入讀合資格私立獨立幼稚園,是否可以在2007/08至2009/10學年的過渡期間,繼續獲得學費資助?若他在2009/10學年轉至另一所幼稚園就讀,他是否仍可繼續獲得學券計劃的學費資助?
答(22) :

根據為合資格私立獨立幼稚園而設的三年過渡期安排,學童必須自2007/08學年起已就讀於這些幼稚園的幼稚園班級,並繼續在同一所幼稚園就讀高班及持有有效的資格證明書,才可以在2009/10學年繼續領取學券計劃下的學費資助。

此外,若有關學童在2009/10學年轉往另一所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他亦可在新校繼續獲得學券計劃的學費資助。但若有關學童在2009/10學年轉往另一所私立獨立幼稚園(包括在過渡期內合資格的私立獨立幼稚園)就讀,他則不可在新校繼續獲得學券計劃的學費資助。

 
問(23)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若在有效期內中途輟學,例如在三年有效期內只入學二年,這些兒童的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可否延長,好讓他們完成三年的幼稚園課程?
答(23): 家長在其子女的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內,可因應其情況,選擇如何安排其子女入讀幼稚園。資格證明書只可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便失效。一般情況下,政府不會延長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

 
問(24)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若在有效期內重覆入讀同一班級,以致他們需要多於三年以完成幼稚園課程,這些兒童的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可否延長?
答(24): 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最多為三年。資格證明書只可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便失效。一般情況下,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不會延長。
 
首次申請參加學券計劃的兒童
 
問(25) : 若學童為首次申請學券計劃,並在2009/10學年才入讀私立獨立幼稚園,學童可否參加學券計劃及領取學券計劃下的學費資助?
答(25): 若學童能符合參加學券計劃的條件,他便可領取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然而,若要取得學券計劃下的學費資助,持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並在2009/10學年新入學的幼稚園學童,或在2009/10學年轉校的幼稚園學童,必須就讀於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才可獲得學費資助。換言之,有關學童不能在一所私立獨立幼稚園領取學券計劃下的學費資助,即使有關幼稚園是一所在過渡期內合資格的私立獨立幼稚園。同時間,若有關學童在2009/10學年並非入讀一所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他亦不可以在新校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問(26) : 若家長希望安排子女在2009年初入讀一所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他應該申請參加2008/09學年的學券計劃還是2009/10學年的學券計劃?
答(26): 2009/10學年的學券計劃只限於向合資格的學童提供在2009/10及以後學年的學費資助。家長如打算安排子女在2008/09學年(如2009年初)入讀幼稚園,並希望即時受惠於學券計劃,應申請參加2008/09學年的學券計劃。申請表格可向學生資助辦事處索取,但必須指明所申請的學年。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問(27) : 在推出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後,經濟有需要的家長若希望安排子女入讀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可透過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獲得額外資助,以彌補學券資助的不足。請問有關學費減免額是怎樣計算的?
答(27) :

在學券計劃推行後,經濟有需要的家長若安排持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子女入讀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可透過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為子女申請學券以外的資助。若申請人能通過入息審查,學資處會按申請人的審查結果(即其減免幅度),計算其學費減免額。但學券的學費資助額將會用作抵銷部分或全數學費減免額。有關幼稚園幼兒班、低班及高班的學費減免額計算方法如下:

半日制每月學費減免額 = 幼稚園全年學費最高學費減免額(以較低者為準) x 減免幅度–學券資助額
上課月數
 

全日制每月學費減免額 = [幼稚園全年學費最高學費減免額(以較低者為準) x 減免幅度–學券資助額] + [每月膳費最高膳費減免額(以較低者為準) x 減免幅度]
上課月數
 

2008/09學年就讀幼稚園幼兒班、低班或高班學童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最高減免額為–
半日制: 每名學童每年16,000
全日制: 每名學童每年25,400
最高膳費減免額: 每名學童每月400

就讀於日間育嬰院、日間幼兒園或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有關班級的幼童,若有經濟需要和「社會需要」,仍可繼續在舊有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模式下受惠(毋須扣除學券資助)。

 
問(28) : 申請人若在2009/10年度成功獲得學券計劃資助後,欲再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額外資助,應怎樣申請?
答(28) : 申請人需留意學資處稍後公布有關2009/10年度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申請細則,公布時間約在2009年7月。如有查詢,請瀏覽網頁www. sfaa.gov.hk 或致電2154 2130。
 
問(29) : 對於在2007/08學年已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並會在2009/10學年繼續就讀不同類別幼稚園的學童,政府會繼續其過渡安排,向有需要的學童提供學費資助,以致他們不會因推行學券計劃而獲得較少的資助。請簡述有關的過渡安排。
答(29):
為保障在2007/08學年已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並會在2009/10學年繼續就讀幼稚園的學童,政府會繼續提供過渡安排,讓就讀於以下類別幼稚園的學童,不會因為推行學券計劃而在2009/10學年獲得較少的資助,惟有關學童的家庭必須能通過入息審查。詳情如下:
1. 學童就讀於一所在過渡期內合資格的私立獨立幼稚園
- 學童可繼續在2009/10學年在同一所幼稚園受惠於學券計劃和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資助,直至2009/10學年完結為止。學童可獲得的最高資助額為半日制每名學童每年16,000元及全日制每名學童每年25,400元。若學童在2009/10學年轉至另一所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而非合資格私立獨立幼稚園或其他未能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就讀,他/她仍可以繼續受惠於這兩個計劃。
2. 學童就讀於一所在2006/07學年曾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資助計劃下的幼稚園
- 若學童在2007/08學年起一直就讀於一所曾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資助計劃下的幼稚園,學童可繼續在2009/10學年在同一所幼稚園獲得學券計劃的資助和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資助,而最高資助額亦會因有關幼稚園受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資助計劃終止而要增加學費相應調高。這種調高最高資助額的過渡安排,只適用於在2007/08學年入讀有關幼稚園的學童,直至他們在同一所幼稚園完成學前教育為止。
在2008/09學年及以後方才合資格申請學券的學童,則必須入讀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以及能通過入息審查,才可受惠於這兩個計劃。過渡安排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