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甲.一般資料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2. 申請資格 (2008/09)
3. 申請程序 (2008/09)
4. 申請結果
5. 獲取學券資助須知
6. 覆檢機制
7. 查詢
 
乙.「資格證明書」須知
 
丙.常見問題

甲. 一般資料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 (學券計劃) 是以學券形式直接向家長/合法監護人/註冊託管人提供學前教育學費資助,讓入讀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以下合稱為「幼稚園」)幼兒班、低班及高班的學童,獲得學費資助。家長如欲查閱已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名單,可參考教育局網頁(http://chsc.edb.hkedcity.net/kindergarten/)內的「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概覽」。

2.

申請資格 (2008/09)

2008/09學年學券計劃的申請資格
2.1 申請學生必須
  (a)

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及

  (b)

於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並將會在2008/09學年就讀幼稚園。學童若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後出生,則不合符資格申請參加2008/09年度學券計劃。

 
2.2

學券計劃不適用於持旅遊簽證、雙程通行證、學生簽證、父或母持學生簽證或旅遊簽證來港的兒童。

 
現正受惠於其他資助的學童
2.3 現正領取社會福利署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兒童,毋須自行申請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社會福利署會綜合處理這些兒童的申請,並會適當地轉介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繼續辦理。
 
2.4 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兒童,在選擇參加學券計劃後,不能再獲得幼兒中心繳費資助。
 

3.

申請程序 (2008/09)

一般注意事項
3.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每個家庭只需填寫一份表格。申請人必須是申請學童的父或母
 
3.2 在填寫申請表格時,申請人只需提供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並會在2008/09學年入讀幼稚園的子女的資料。
 
3.3 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資料,必須附有相關的文件副本,以茲證明。如文件或填報的資料不完整,可能會導致申請延誤,甚或有關申請會被學資處取消。
 
申請文件
3.4 申請人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或學資處索取下列文件:
  (1)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表格」〔SFAA 244C〕;
  (2) 「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申請指引」〔SFAA 245C〕;及
  (3) 「申請書覆函」〔SFAA 247〕。
  申請人亦可在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或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下載有關文件及表格。
 
遞交申請表的方法
3.5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表格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副本放入信封內,貼上足夠郵費,寄回學資處九龍尖沙嘴郵政信箱95161號。
 
3.6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放入信封封口,封面寫上「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2008/09)」,投入設在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2樓的學資處收集箱內。

4.

申請結果

4.1 學資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可在六至八個星期內完成審核,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郵寄給申請人。每個合符資格的學童將獲發一張「資格證明書」。
 
4.2 申請人如欲為學童在2008/09學年入讀幼稚園前取得參與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請在2008年5月31日或之前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

5.

獲取學券資助須知

5.1 家長必須按學童入讀的合資格幼稚園的要求,出示學童的證明書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同時家長亦可獲得學費資助。

6.

覆檢機制

6.1

申請人如不滿意資格評估結果,可在學資處發出書面通知日期後的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資處申請重新評估。申請人必須在申請重新評估信上附上簽署,並詳列理由及提供充足證明文件。逾期申請重新評估,學資處恕不受理。處理重新評估申請一般需時九十天。

7.

查詢

7.1 申請人如欲瞭解學券計劃的詳細資料,可以瀏覽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至於申請詳情則可瀏覽學資處網頁www.sfaa.gov.hk。申請人亦可就個別申請致電以下的查詢熱線 –

申請查詢熱線:2154 2130

乙. 「資格證明書」須知

1.1 「資格證明書」是用以證明申請學生合符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文件。每張證明書會有一個獨有的編號。學童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以及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均會列印在證明書上。
 
1.2 證明書的有效期是根據學童在2008/09學年入讀的幼稚園班級決定,一般為一至三年。詳情可見以下例子 -
 
學童在2008/09學年入讀的級別 證明書的有效期
幼兒班(K1) 三年
低班(K2) 二年
高班(K3) 一年
 
1.3 每名學童最多只可獲三年的學券資助,證明書的有效期一般不會延長。
 
1.4 學童若已年滿六歲,一般應入讀小學。家長應為有關子女申請入讀小一。
 
1.5 申請獲批准後,在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內,以及其後的一年,申請人需備存一切與學券計劃申請有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供日後查閱、核證或作其他為管理和監察學券計劃運作而進行的用途。
 
1.6 遺失或損毀資格證明書,應立即通知學資處(電話: 2154 2130)註銷。申請人可向學資處補領證明書,在繳交有關費用後,學資處會重發證明書。
 
1.7 證明書持有人毋須在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內重新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丙. 常見問題

申請詳情
 
問(1): 家長可從甚麼途徑參加學券計劃?
答(1): 家長如欲參加學券計劃,必先為子女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評估。若學童被評為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學資處會發一張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給學童。家長只要按學童所入讀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的要求,出示學童的證明書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用作家長的學費資助。
 
問 (2) : 申請表格可在甚麼地方索取?
答 (2) : 申請表格及指引可以在各區民政事務處、郵政局、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或學資處索取。
表格及有關資料亦可在教育局網頁 www.edb.gov.hk 及學資處網頁 www.sfaa.gov.hk 下載。
 
問 (3) : 家長應如何遞交申請表?
答 (3) : 填妥表格後,家長可將表格連同所需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寄回學生資助辦事處九龍尖沙嘴郵政信箱 95161 號。
家長亦可將有關文件放入信封封口,並在信封面寫明「申請學前教育學券計劃(2008/09)」,投入設在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十二樓學資處的收集箱內。
 
問 (4) : 家長應在何時遞交申請表?
答 (4) : 學券計劃現已開始接受申請。由於處理申請需時,家長如欲為其子女在2008/09學年入讀幼稚園前取得參與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請在2008年5月31日或之前遞交申請。
 
問 (5) : 家長如何得知學資處有否收到他遞交的申請表?
答 (5) : 家長在遞交申請表時,若同時遞交已填妥的申請書覆函(SFAA 247),學資處會在收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將申請書覆函寄回申請人,確認文件已收妥。
 
問 (6) : 家長會在何時取得資格證明書?
答 (6) : 學資處在收到申請及全部所需的證明文件後,一般可在六至八個星期內完成批核,批核完成後,學資處會以郵寄方式,向成功申請的學童派發資格證明書,亦會向未能成功申請的人士發放通知書。
就個別申請細節,申請人可致電學資處熱線 2154 2130 查詢。
 
問 (7) : 家長是否需要每年申請學券?
答 (7) : 在一般情況下,學資處向合資格學童派發的資格證明書,有效期會因應學童需要完成整個學前教育階段的時限而定,務求讓學童完成學前教育。因此學券一般是毋須重覆申請的。
 
問 (8) : 哪些學童才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
答 (8) :

要符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學童必須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學券計劃不適用於持旅行簽證、雙程通行證、學生簽證或父/母是持旅行簽證或學生簽證留港的學童,學券計劃亦不適用於持擔保書的兒童。

至於年齡方面,為配合小一入學的最低年齡要求,兒童必須在入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年滿兩歲八個月或以上,才可申請學券。換言之,2008/09學年入學的學童,在2008年8月31日必須年滿兩歲八個月方可申請學券(即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

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學童,應在2009/10學年申請。

 
問 (9) : 非華語少數族裔的兒童是否合資格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答 (9) :

只要申請學童是香港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權或不附帶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便可申請學券。

 
問 (10): 申請參加學券計劃要遞交甚麼證明文件?
答 (10):

申請人及配偶應提供香港身份證副本,若申請人/配偶並無香港身份證,則需出示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旅行證件副本或其他地區簽發的居民身份證副本。

至於申請學童,若是在港出生的,應提供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如出生證明書最後一欄顯示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為經已確定,便毋須再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否則,除提供香港出生證明書副本外(如適用),還須提供以下其中一種證明文件副本-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一至三頁)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4.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 單程通行證
6. 香港居留許可證(ID235B)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入境許可證,或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並獲不附帶任何條件(逗留期限除外)的有效香港居留許可
  若申請學童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屬第 (6) 或 (7) 類,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學童必須同時向學資處出示其有效旅行證件的副本(包括持證人資料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在有關人士的旅行證件上最近期簽發及貼附在證件上的簽證標記之頁,及由入境事務處簽發顯示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學童仍然有效的合法逗留期限的「批准逗留」蓋印之頁)。
 
問 (11) : 學童若在2007/08年成功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在2008/09學年是否需要申請參加學前教育學券計劃,還是只需申請2008/09年度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答 (11) :

家長若有意安排子女在2008/09學年入讀幼稚園,並希望獲得學費資助,必先申請參加學券計劃。若學券額不足以支付學費的全數,而申請人家庭有經濟需要,可考慮在稍後時間再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以彌補學券資助的不足。2008/09學年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申請詳情大約在2008年7月公布。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若在2008/09學年轉往另一所不合符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就讀(即並非合符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兒童不能在新學校透過學券計劃或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獲得資助。

 
問 (12) : 申請人家庭若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管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其子女應否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答 (12) : 現正領取綜援的兒童,毋須自行申請參加學券計劃。社會福利署會綜合處理這些兒童的申請,並會適當地轉介學資處繼續辦理。
 
問 (13) : 若受惠於綜援計劃的兒童在學年中不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他們可否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答 (13) : 若綜援家庭在學年中不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而學童尚未透過社會福利署的轉介取得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學童的父母可直接向學資處申請參加學券計劃,讓其在幼稚園就讀的子女獲得學費資助。同時間,若學券額不足以支付學費的全數,而家庭有經濟需要,家長可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獲得額外的資助,以彌補學券資助的不足。在成功申請學券計劃的資格證明書收到後,家長只需按學童所入讀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的要求,出示學童的證明書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
 
問 (14) : 若學童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CCCFAS),學童可否於2008/09學年申請參加學券計劃?
答 (14) : 現正受惠於社會福利署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學童,可選擇在2008/09學年參加學券計劃,但在選擇參加此計劃後,將不會再獲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資助。
 
問 (15) : 若家長為子女領取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後,未有安排適齡的子女入讀幼稚園或安排子女入讀未能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家長可否獲得其他方式的津貼?
答 (15) : 在2008/09學年成功取得資格證明書的兒童,必須按指定的條件在合資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才會獲得學費資助。若這些兒童不入讀幼稚園或其父母安排子女入讀未能兌現學券的幼稚園,政府不會以其他方式向家長發放資助。
 
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
 
問(16) : 家長獲發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後,如何獲得資助? 資助會以何種方式發放?
答(16) :

家長獲發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後,必須向學童入讀並合資格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出示證明書的正本,幼稚園便可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用作家長的學費資助。資助不會以現金的方式發給家長,並會限於政府代家長向有關學童就讀的合資格幼稚園繳付不高出學券面額的學費資助。

2007/08學年每名學童全年學費資助額為港幣10,000元,該資助額將按個別幼稚園收費的期數平均攤分,以減輕家長每月繳交學費的負擔。如幼稚園收取的學費高於學費資助額,家長須支付有關的差額;如幼稚園收取的學費低於學費資助額,家長不會獲發還其差額。

 
問(17) : 現時就讀幼稚園高班(K3)的學童,若在2008年9月1日尚未足夠年齡入讀小一,他們可否在2008/09學年申請參加學券計劃,以資助他們繼續在幼稚園就讀?
答(17) : 這些兒童可以申請參加2008/09學年的學券計劃。成功申請者將會獲發有效期一年的資格證明書。
 
問(18) : 現時就讀幼稚園低班(K2)的學童,若在2009年9月1日仍未足夠年齡入讀小一,他們在2008/09學年申請參加學券計劃時,可獲發的學券的有效期將會是一年還是兩年?
答(18) : 我們考慮到這些兒童在2008/09學年完成K3課程後,仍未達足夠年齡入讀小一,因此這些成功申請學券的學童,其學券有效期將為兩年,讓他們在未足年齡入讀小學前可選擇是否在幼稚園繼續就讀,直至2010/11學年開始前。
 
問(19)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在合資格兌換學券的幼稚園就讀時,是否需要把證明書交給學校? 在轉校時可否領回證明書?
答(19)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在合資格兌換學券的幼稚園就讀時,需要向幼稚園出示證明書正本,以便幼稚園憑證明書向教育局兌現學券。資格證明書正本將由幼稚園保管,幼稚園會向家長發出收據。

若其子女完成幼稚園課程或中途退學,家長可向幼稚園領回證明書。若學童在學券有效期內轉到另一所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就讀,該學童應在原校領回證明書後,把證明書交給新校保管,以便新校兌現學券。

 
已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
 
問(20) : 如家長在2007/08學年已獲發一張有效期超逾本學年的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是否需要再向學資處申請2008/09學年的學券?
答(20) :

不需要。學童家長可在2008/09學年繼續使用該資格證明書,毋須重新申請。

 
問(21) : 持有有效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若在2008/09學年由一所幼稚園轉到另一所幼稚園就讀,可否仍得到學費資助?是否需要再次申請學券?
答(21) : 持有有效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若在2008/09學年由一所幼稚園轉到另一所合資格兌現學券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該學童仍會獲得學券計劃的學費資助。家長只需在轉校時向舊校索回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並向新校出示證明書正本,便可繼續受惠於學券計劃。家長毋須重新申請學券。
 
問(22) : 持有有效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學童,若在2008/09學年轉往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繼續就讀,會否得到學費資助?
答(22):

不會。由2008/09學年起,所有新入學或轉校的學童,必須就讀於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才可獲得學券計劃的學費資助。若學童在2008/09學年轉往沒有參加學券計劃的幼稚園就讀,他們不單未能獲得學券的學費資助,亦不可以在新校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問(23) : 若學童在2007/08學年已入讀一所可兌現學券的私立獨立幼稚園,他是否可以在2007/08至2009/10學年整段過渡期間,獲得學券的學費資助?
答(23):

可以。在2007/08學年已就讀於合資格兌現學券的私立獨立幼稚園,並繼續在同一所幼稚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學童,可透過學券計劃在整段有效期內獲得學費資助。此外,若有關學童在2008/09學年轉往另一所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他亦可在新校繼續獲得學券計劃的學費資助。但若學童在下年度轉往另一所私立獨立幼稚園就讀,便不可在新校繼續獲得學費資助。

 
問(24)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若在有效期內中途輟學,例如在三年有效期內只入學二年,這些兒童的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可否延長,好讓他們完成三年的幼稚園課程?
答(24):

家長在其子女的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內,可因應其情況,選擇如何安排其子女入讀幼稚園。資格證明書只可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便失效。一般情況下,政府不會延長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

 
問(25) : 持有學券計劃資格證明書的兒童,若在有效期內重覆入讀同一班級,以致他們需要多於三年以完成幼稚園課程,這些兒童的資格證明書有效期可否延長?
答(25):

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最多為三年。一般情況下,資格證明書的有效期是不會延長的。

 
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問(26) : 在2007/08學年推出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後,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資助是怎樣計算的?
答(26) :

在學券計劃推行後,若申請人能通過入息審查,學資處會按申請人的審查結果(即其減免幅度),計算其學費減免額。但學券的學費資助額將會用作抵銷部分或全數學費減免額。有關幼稚園幼兒班、低班及高班的學費減免額計算方法如下:

半日制每月學費減免額 = 幼稚園全年學費最高學費減免額(以較低者為準) x 減免幅度–學券資助額
上課月數
 

全日制每月學費減免額 = [幼稚園全年學費最高學費減免額(以較低者為準) x 減免幅度–學券資助額] + [每月膳費最高膳費減免額(以較低者為準) x 減免幅度]
上課月數
 

2007/08學年就讀幼稚園幼兒班、低班或高班學童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最高減免額為–
半日制: 每名學童每年16,000
全日制: 每名學童每年25,400

就讀於日間育嬰院、日間幼兒園或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有關班級的幼童,若有經濟需要和「社會需要」,仍可繼續依據未推行學券計劃前的「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模式下受惠(毋須扣除學券資助)。

 
問(27) : 申請人若在2008/09年度成功獲得學券計劃的資助後,欲再申請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額外資助,應怎樣申請?
答(27) : 申請人需留意學資處稍後公布有關2008/09年度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申請細則,公布時間約在2008年7月。如有查詢,請瀏覽網頁www. sfaa.gov.hk 或致電2154 2130。
 
問(28) : 對於現正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並會在2008/09學年繼續就讀幼稚園的學童,政府向他們提供學費資助的安排為何?
答(28):
為保障過往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學童,不會因為推行學券計劃而獲得較少的資助,政府作出了以下的安排,照顧在不同學年參加學費減免計劃及/或就讀不同類別的幼稚園的學童,詳情如下-
1. 幼稚園學童(即就讀幼兒班、低班及高班的學童) 已由2006/07學年起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
- 若學童在2006/07學年已就讀於一所提供非本地課程的幼稚園或所就讀的本地幼稚園的學費高於學券計劃的上限(即不符合資格兌現學券的幼稚園),並會繼續在2007/08及2008/09學年在同一所幼稚園就讀,而學童又能持續通過入息審查,他/她可以在2007/08及2008/09學年繼續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的資助,資助額將會根據未推行學券計劃前的方式計算。有關學童不會在此幼稚園獲得學券資助。
- 若學童在2006/07學年就讀於一所在過渡安排下合資格的私立獨立幼稚園,或就讀於一所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並在2007/08及2008/09學年繼續在同一所幼稚園就讀,他/她可以獲得學券資助,同時間,若學童能持續通過入息審查,他/她更可在2007/08及2008/09學年獲得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但若學童在2008/09學年轉至一所並不是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他/她便不可以繼續受惠於這兩個計劃。
2. 幼稚園學童由2007/08學年起開始受惠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有關學童就讀的幼稚園在2007/08學年必定能兌現學券)
- 若學童在2007/08學年就讀於一所在過渡安排下合資格的私立獨立幼稚園,或就讀於一所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他/她可以獲得學券資助和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若學童一直在同一所幼稚園就讀,並能持續通過入息審查,他/她會繼續受惠於這兩個計劃。但若學童在2008/09學年轉至一所並不是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就讀,他/她便不可以繼續受惠於這兩個計劃。
然而,在2008/09學年方才合資格申請學券的學童,則必須入讀合資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園,以及能通過入息審查,才可受惠於這兩個計劃。過渡安排並不適用。